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误工费赔偿标准: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误工费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人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 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2项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项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首先,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需要按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进行计算,而受害这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就要按照当地法院对同一行业的认定,而误工费十级是误工费中的一个等级,那么误工费十级能够获赔多少钱?我们知道了一个员工误工费支出的赔偿并不高,误工费只是作为赔偿费用中的一个方面。
  
  
  


·劳动者入职未满半年被辞退要怎么补偿
      单位辞退劳动者并不是看入职的时间有多长,只要是满足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辞退情形,那自然就是可以进行辞退的。而要是在劳动者入职未满半年的情况下,一般正处于试用期,此时如果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则就要做出补偿。不过此时应该怎么来补偿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劳动者入职未满半...


·事实劳动关系是什么意思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哪些情形
      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双方在建立了用工关系之后的一个月内,就需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的话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那究竟这个事实劳动关系是什么意思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事实劳动关系是什么意思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


·一、北京市病假工资多少钱?
      一、北京市病假工资多少钱?《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


·债务纠纷的工程怎么规避风险
      债务纠纷的工程怎么规避风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各种类型的工程正在筹备或施工中,但是遇到债务纠纷的工程怎么规避风险这一问题,很多人由于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又缺乏经验而显得措手无错。那么对于债务纠纷的工程,该如何规避潜在的风险?今天,的我们就问您来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吧。 债务纠纷的...


·建筑工程合同履行的特征是什么?
      建筑工程合同履行的特征是什么 一、工程预决算报告 工程造价俗称工程预决算。是对建筑工程项目所需各种材料,人工,机械消耗量及耗用资金的核算,是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及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一项要求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相关地质资料、设计文件、图纸等资料编制项目工程量...


·延长工程质保协议书有效么
      延长工程质保协议书有效么对于大型的工程项目来讲,工程的质保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如果工程在质保内出现质量问题,那么承包方是需要进行售后维修的,因此很多发包方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想要与承包方签订延长工程质保协议书,但是不知道签订延长工程质保协议书有没有效力?下面就来告诉您。 一、延...


·超过60岁工伤死亡的工伤认定是怎样的根据《劳动法
      超过60岁工伤死亡的工伤认定是怎样的根据《劳动法》六十岁以上的人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是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受伤的劳动者的。超过60岁不能认定为工伤。二、工伤死亡认定程序是怎样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为机动车辆事故发生的伤害或者死亡应该是属...


·一、非全日制用工是什么?
      一、非全日制用工是什么意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


·装饰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装饰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分部、单位、分项工程是组成诸多建筑工程的常见的子工程,在这些工程完工后,都需要按照既定的标准进行验收后,才能进行下一个工程的施工。装修工程是房屋建筑工程中常见的工程,在装饰分部工程完工验收后,需要按照装饰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进行等级评定后,再...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比例的上限是多少?
      雇佣关系是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是保障雇佣双方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但是由于客观因素和外界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形,这时就会涉及到支付违约金的相关事项。在本文中主要介绍劳动合同违约金比例上限的相关问题。 一、违约金分类 1、法定违约金 由法律直接规...


·九级工伤赔偿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九级工伤赔偿的标准是怎么样的?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标准不一,以广东地区为例,其赔偿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据此标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