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为了维护公司的制度以及合法有效运营,所以我国制定了一项法律政策就是公司法。里面详细介绍了关于公司的一切法律规定。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对于债权人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而且也是非常容易受到伤害的,所以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什么?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什么一、债权人概念债权人是除股权资金以外的公司主要资金的提供者,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法人单位及企业债券持有者。债权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债权人指一切企业负有偿还义务的对象;狭义上的债权人仅指企业外部提供大量贷款及持有大量债券的资金提供者,本文称其为主要债权人。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扮演着主要债权人的角色。二、债权人地位剖析1、债权人地位的财务学分析。从筹资角度来看,所有企业的资金都是由权益性资金和债权性资金构成,只是构成比例不一样。一个企业成立之初,可以不需要外部筹资,仅凭权益投资者的投入和企业的内部积累就可以满足日常经营需要。然而,这种内部筹资额与投资额相互平衡的状态也许只有在没有竞争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才有可能发生,而市场经济中扩大再生产的内在要求与竞争规律的客观作用,必然导致企业内部的积累额不能满足内外投资的需要,从而外部筹资成为一种客观的必然的要求。因此,债权人作为企业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其地位和作用不能被忽视,其合法权益不能不受到保护。 从投资角度来看,企业所有资产的形成都是投资的结果,对内投资包括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投资需要大量的资金,单纯依靠所有者初始投入或内部盈余的积累是无法满足的,即使不进行对外投资而且企业内部盈余积累能够满足日常开支的企业,由于资金供求的时间不同步,也会出现短期的支付困难,需靠借款来解决。这种短期借款会长期存在,并且它比真正的长期资金筹集更难,成本更高。因为这种借款不能拖延,需要资金时必须马上得到满足,因此必须与贷款人建立长期、稳定的信誉关系。而对于那些准备实施扩张的企业集团或跨国公司来说,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界的兼并、收购往往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筹措外部资金就显得极为重要了,这就不能不对债权人的地位予以重视。 从收益分配角度来看,税后净利润首先用来弥补亏损,然后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因此,似乎债权人与利益分配无关。其实不然,债权人虽不参与企业最终的利润分配,却影响所有者的利润分配基数。因为,企业收益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投资的规模及其效益,而后者又受制于筹资的数量及代价,这就自然地将收益分配与债权人联系起来了。此外,股利分配政策中还要受到法律和债务契约的限制。法律限制主要体现在对偿债能力的约束上:当企业支付现金股利后将影响企业偿还债务和正常经营时,企业发放现金股利的数量就要受到限制。2、债权人地位的现实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最显著的共同特征就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和债权人作为企业的共同出资人,事实上却是不平等的。股东只需为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而且还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债权人只被赋予收取固定利息的权利,没有任何决策参与权。由于现实世界普遍存在诸如外部性、垄断、公共晶、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现象,股东虽然享有公司重大决策权,但并不承担企业经营的全部风险。“有限责任”的特性决定了股东已将一部分剩余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一个很明显的实例就是股东可以利用财务杠杆的作用来增加自己的财富,而把剩余风险留给全体债权人。这里,因决策失误而造成的经营风险本应由经营者的委托人--股东来承担,却诫股东通过财务杠杆巧妙地转嫁给了债权人,而债权人只能在出资前规避风险,当资金到了企业,债权人就失去了控制权,其权益也就失去了保障。三、债务契约的限制则体现在借款的保护性条款中,这些限制通常包括:1、未来的股利只能以签订契约之后的盈余来发放,即不能以过去的保留盈余来发放;2、净营运资金低于某一特定金额时不得发放股利;3、把利润的一部分以偿债基金准备的形式保留下来;4、利息保障倍数低于一定水平时不得支付股利。上述限制,使公司只能采取偏紧的股利政策。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债权人影响着股利分配的时间、方式和比例。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什么?债权人是公司的股东之外的对于公司的资金的提供者,是公司非常重要的一个人物。基本上一行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常见的。在保护条款中介绍了根据公司的经营,如果经营不善的话,债权人是有权利不再提供资金的往来的。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合伙公司法人贷款需要股东签字吗
      合伙公司法人贷款需要股东签字吗 一、合伙公司法人贷款需要股东签字吗 不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就行了。股份制企业贷款不需全部股东签字担保,应提交其董事会关于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字)和借款授权书。 二、合伙公司的特征 ? (1)生命有限。 合伙公司比...


·一、物权优于债券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是什么?
      一、物权优于债券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是什么?物权优于债券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是就同一房屋,同一主体,有“优先购买权”,并不等于就同样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当然,如果享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必然享有“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


·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是怎样的?
      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是怎样的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


·夫妻债务如何区分2023
      夫妻债务如何区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无论是个人签订的,还是共同签订的,都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离婚后拖欠孩子的抚养费该怎么办?
      离婚后拖欠孩子的抚养费该怎么办? 没有扶养孩子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是一方收入的20-30%。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的具体数额还要根据孩子所在城市的生活水平及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确定。若经法院或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且对抚养费已经约定好,若一方不给,另一方...


·企业债权债务公证要提供哪些材料?
      企业债权债务公证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企业债权债务公证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跑了法院受理吧?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跑了法院受理吧?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跑了法院受理,能够提供有效的住址地址等情况即可。由于借钱不还的情况属于民事纠纷,因此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是应当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与证据进行判决的。在判决之后,债权人可以拿着法院的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签租赁合同应注意哪些条款?
      签租赁合同应注意哪些条款?租赁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为了尽可能避免在租用过程中产生不必要争议,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相关事项。在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租赁期限,明确租赁的具体起止日期,如承租方超过租赁期使用租赁物,应支付给出租方超时使用的租金。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的...


·讨债技巧—围而歼之催款兵法
      战场上,要围住敌军,才能无漏网之鱼逃遁,网不拉紧,敌人逃出后就如同放虎归山,它主有死灰复燃的机会。讨债中不设法缠住债务人,影响他的日常工作,他就高枕无忧,肆无忌惮,假如债务人众多,不止一家此法更为实用。  围而迁之的兵法古代早有提及,关键在于我强敌弱的情况下,截断敌人后路,使之无...


·法律规定债权可否继承?
      法律规定债权可否继承?债权是遗产的一部分,可以继承。作为遗产的债权,必须是在继承开始时已经存在着的债权,如果在继承开始后才产生的债权则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而产生的债权都是可以继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公司法人变更债务怎么办
      公司法人变更债务怎么办一、公司法人变更债务怎么办呢? ? 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不需要另行说明。如果确实需要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的,也只要说明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其债权债务。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