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民事诉讼执行异议申诉的概念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民事诉讼执行异议申诉的概念是什么
  
  其实各地的民事法庭也是首先确认了民事诉讼请求的管辖权以后才会对整个民事纠纷立案审理的,可是不排除案件当中的相关人等对于法院的执行是存在着相关争议的。对于这种状况,民事诉讼法当中赋予了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诉的司法救济途径。下面本站我们详细的给您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执行异议申诉的概念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执行异议申诉的概念是什么?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执行过程中,案件当事人或利益相关的案外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九条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三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百一十四条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三百一十五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执行异议申诉是建立在相关人等对于民事纠纷的执行标的存在不同的意见,但是执行异议申诉必须是在法院的执行裁定书送达15天之内提交相关申请书的,人民法院同样也是在15天之内会对申诉进行回复,不过执行异议申诉,也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法院才会受理的。
  
  


·批捕后执行时间一般是什么时候?
      一、批捕后执行时间一般是什么时候?批捕后执行时间一般是获得批捕文书后的两日之内,检察院批捕时间一般是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1、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行政命令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是什么
      行政命令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是什么?(1)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2)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


·执行时效过了怎么办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其制度原理与诉讼时效有一定类似之处,都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尽快稳定交易秩序。涉及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两个问题: 1.如何判断是否超过时效? 民事诉讼...


·法院判监外执行能当庭释放吗
      法院判监外执行能当庭释放吗?法院判监外执行是否能当庭释放的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司法机关之间还要办理监外执行的手续。对于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


·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法院能否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中的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综合考量相关法律、法规等对有关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规定,在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正常进行、工程建设资金充足的前提下依法执行。...


·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交付的具体内容产生争议,应如何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8 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明确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 11 条规定:交付特定标的物的,法律文书主文应当明确特定物的名称、数量、具体...


·行政处罚六个月强制执行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行政处罚六个月强制执行的流程是怎么样的?1.申请。行政机关的申请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和第一个环节,人民法院只有在收到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后,才开始决定是否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在申请执行书中,应...


·一、执行拍卖对抗买卖不破租赁是否有影响?
      一、执行拍卖对抗买卖不破租赁是否有影响?执行拍卖对抗买卖不破租赁是有影响的,租赁物租前已设立抵押权或被法院查封,由此产生的所有权变动,将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买卖...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条件包括什么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条件包括什么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至于罪犯所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规定,逃避刑罚的执行。而确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出具证明文件,也是为...


·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种类
      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种类 一、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种类 (一)间接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有哪些? 一、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有哪些? 1、行政强制执行种类主要有: (1)代执行,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 (2)执行罚,最典型的如滞纳金。 (3)人身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隔离、强制检查公民身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