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对于执行追逃仪和监视居住由谁执行?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执行追逃仪和监视居住由谁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由当地派出所执行,用内卫星定位自动跟踪监控的追逃仪经行监视监听(追逃仪控制卫星发射高频射线电磁波经人体反射卫星遥感接收处理后定住人而不是定手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二、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的程序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和住处或者居所,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执行。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在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予以批准。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予以逮捕,通知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监视居住的适用是需要一定的条件来进行限制的,必须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处理,如果不符合条件的,具体的执行都是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的。
  
  
  


·强制执行公证文书时效是多久?
      强制执行公证文书时效是多久? 一、强制执行公证文书时效是多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


·执行人员参与虚假诉讼怎么处罚?
      执行人员参与虚假诉讼怎么处罚?执行人员参与虚假诉讼最低会被判处管制的处罚,由于执行人员是司法职员,会在其原本的处罚上从重处罚。《刑法》对虚假诉讼罪做了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


·在哪些情况下可监外执行
      哪些情况下可监外执行1.患有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


·申请执行先予仲裁裁决,法院是否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法释〔 2018 〕10 号)载明: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


·一、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分配应该如何处理?
      一、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分配应该如何处理?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分配的处理方式为: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人,首先应当区分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还是企业法人,然后再针对不同的情况,考虑不同的应对措施。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我们会在正文中详细的展开说明。二、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


·行政决定强制执行方式有哪些?
      行政决定强制执行方式有哪些? 一、行政决定强制执行方式有哪些?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依据2018年2月6日颁布的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是六个月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如下:1、第一百五十三条,申请执行的期限...


·孕妇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流产规定是什么?
      孕妇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流产规定是什么? 一、孕妇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流产规定是什么? 孕妇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流产后需要收监。对怀孕的妇女适用于监外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


·行政部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怎么办
      行政部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怎么办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需要按照法院判决书执行,即便是是行政机关也应当依法履行生效判决。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虽然行政机关属于诉讼中的特殊主体,但如果其不按照判决执...


·一、买卖不破租赁执行异议怎么办?
      一、买卖不破租赁执行异议怎么办?可以直接诉讼来进行处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只保护承租人依据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而受影响,不能进一步理解为禁止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物权变动。即便承租人对执行财产享有的租赁权真实、合法、有效,也不得...


·自书遗嘱需要遗嘱执行人签字吗?
      自书遗嘱需要遗嘱执行人签字吗不需要的,因为自书遗嘱不一定要有遗嘱执行人,在份数上没有要求,一般由自己保管,或者交由指定遗产继承人保管。《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对自书遗嘱的概括性规定,具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