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诉讼时效中止后恢复何时执行?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诉讼时效中止后恢复何时执行?
  
  一、诉讼时效中止后恢复何时执行?
  
  诉讼时效中止一般是2年内恢复执行,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最新《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新增内容
  
  (1)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新的情况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2)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三、《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恢复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同时也使得更多的民事主体懂得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国司法机关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那些在诉讼时效范围内提出的诉讼请求才一定会被受理,若是诉讼时效由于某种原因被中止,恢复会也可以提出是请求。
  
  


·检察院批捕后什么时候执行逮捕
      一、检察院批捕后什么时候执行逮捕? 检察院批准逮捕作出决定后,基本都是马上执行的,最多不会超过24小时。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受法律的严格规定,检察院批准的决定作出,然后送达执行机关,剩下的执行时间就很少了,不抓紧执行就会造成超期羁押的。然后从检察院批准当天起两个月内必须起诉,最...


·行政强制执行前置条件?
      行政强制执行前置条件有哪些 一、行政强制执行前置条件有哪些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


·行政执法中的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中的强制执行有哪些程序 一、行政执法中的强制执行有哪些程序? 一)催告程序 1、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书应载明4项内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


·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中止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中止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下去的特殊情况,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继续进行未完成的执行工作。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


·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调解书约定了迟延履行责任,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调解书承担了民事责任后,是否还需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第十九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


·当事人申请执行回转,是否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09 条的规定,执行回转应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的标的哪些特殊标的?
      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的标的哪些特殊标的? 一、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的标的哪些特殊标的? 1、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而且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大量执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会...


·民事诉讼执行费要谁来承担?
      民事诉讼执行费要谁来承担? 打官司想必您都有听说过,打官司早已就不是新鲜事了,但是打官司也是需要一定的费用的,打官司的费用是谁来承担呢?想必您都非常想要了解。今天我就来说一下民事诉讼执行费的问题,民事诉讼执行费要谁来承担?下面我就为您一一讲解。 一、民事诉讼执行费要谁来承担 ...


·执行申请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吗?
      执行申请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吗?申请执行算诉讼时效中断,申请执行期间适用时效制度后,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能否中断时效,就成为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目前法律关于时效中断的规定,主要是《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该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时间是怎么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时间是3个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必备条件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此条规定的“期限”是三个月。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


·撤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模板的格式是什么?
      撤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模板的格式是什么 一、撤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模板的格式是什么? 撤销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