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诉讼时效中止后恢复何时执行?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诉讼时效中止后恢复何时执行?
  
  一、诉讼时效中止后恢复何时执行?
  
  诉讼时效中止一般是2年内恢复执行,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最新《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新增内容
  
  (1)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新的情况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2)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三、《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恢复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同时也使得更多的民事主体懂得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国司法机关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那些在诉讼时效范围内提出的诉讼请求才一定会被受理,若是诉讼时效由于某种原因被中止,恢复会也可以提出是请求。
  
  


·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前需要通知当事人吗?
      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前需要通知当事人吗? 一、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前需要通知当事人吗? 需要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


·法院执行局办案流程是什么
      随着法律意识加强,很多案件都上升到法院去解决。其中,法院执行局是法院的执行机构,它的工作主要是法院审判之后去执行法律文书。比如说张三上法院告李四偷了他家的牛,法院判决牛是属于张三的,但是李四不把牛还给张三。这时候执行局就发挥作用了,执行局就会强制执行把牛还给张三。那么法院执行局办...


·限期拆除是行政强制执行吗?
      限期拆除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而我们依法作出的“限期拆除”其实质就是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行政处罚是对违法当事人采取惩罚性制...


·法院执行顺序是怎样的?
      法院执行顺序是怎样的?法院执行有先后顺序的,其顺序是: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偿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可以采取的途径。
      案外人针对法院对执行标的执行提出异议的,若申请被驳回:①如果认为是原来作出判决、裁定有误的(如判决、裁定裁决该标的属于被执行人或者裁决执行拍卖处理该标的的),案外人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申请再审。②如果原来判决、裁定无关,是因为法院执行错误原因造成的,案外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行政处罚法拆除决定不履行强制执行是什么后果
      行政处罚法拆除决定不履行强制执行是什么后果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仅仅只是一个强制执行的问题。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可以予以15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法院的判决是...


·法律规定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法律规定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一、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


·暂予监外执行裁定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暂予监外执行裁定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决定之日起生效,送达之日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


·抽逃出资申请追加股东为执行人可以吗?
      抽逃出资申请追加股东为执行人可以吗?可以,抽逃出资是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


·催告书发出多久可以行政强制执行?
      催告书发出多久可以行政强制执行? 一、催告书发出多久可以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要送达当事人,自送达日期算起,当事人应在15日内缴纳罚款;15日满后还没有缴纳罚款的,在当事人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执法机关要进行履行行政决定的催告,下达催告通知书,催...


·监外执行有案底吗?
      监外执行有案底吗? ?一、监外执行有案底吗? 监外执行会留有案底。 案底在公安机关的网站中和个人档案中都会有反映。 所谓案底,是指司法机关对于判决后形成的案卷,所保留的档案资料。 根据《档案法》等法律规定,刑事处罚案卷要保存6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