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劳动仲裁是政府设置的保护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劳动争议仲裁需要向当地的仲裁机关提供仲裁证据,仲裁证据是您在仲裁中胜诉的关键。今天,就来给您讲一下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第二条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或者被诉人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三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五条 在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 依本规则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 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仲裁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仲裁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作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仲裁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的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说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接收人应在复制件上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或签此字样。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并由当事人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原件还是复印件,接收人和提交人应在收据上签名或者盖章。收据一式两份,仲裁委员会与提交人各持一份。
  
  二、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应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通知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为查证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的真伪,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十六条 被诉人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申诉人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举证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委员会认可。
  
  第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第十九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委员会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延长举证期限或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可以中止计算仲裁期间。
  
  第二十条 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仲裁委员会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二十一条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委员会认可,也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四、质证
  
  第二十二条 证据应当在仲裁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仲裁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二十四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五日前提出,并经仲裁委员会许可。证人在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劳动争议仲裁是我国法律承认的,为了保护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设置的程序,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所在企业或单位的侵害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权益。但我们要提醒您的是,劳动仲裁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否则,即使是企业真的有过错,您的权益也无法收到维护。


·劳动协议解除合同违约金一般由谁支付?
      劳动协议解除合同违约金一般由谁支付? 一、未满期限解除劳动合约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用人单位提供资为劳动者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后,劳动者违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为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违反约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除这两种情...


·追讨工程欠款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工程的欠款在社会生活中发生过很多这种事件。欠着款项不还,那么,有什么办法什么途径能追讨这笔工程欠款呢?1、可以跟欠你钱的人进行一个合理的协商,这些能欠款不还的人,一般的地位都比较大,可能是整个工程的包工头,也可以是款项的间接老板,那不管他们的身份是什么,都能以各种理由推迟不按时返...


·病假到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病假到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具体规定了不同的工作年限所对应的医疗期,患病或非...


·试用期内工伤待遇标准是什么?
      试用期内工伤待遇标准是什么 1、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2、工伤赔偿同员工有没过试用期没有关系,只要等级相同,补偿金额是一样的; 按流程先申...


·武汉工伤鉴定标准具体是什么?
      如今很多工作都慢慢带来了一些慢性病,办公室工作人群相对于室外工作者稍微轻松点,尤其是那些在高危环境下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害有的时候是难以避免的,这样的惨剧发生后,我们都应该知道了解一下具体的工伤鉴定,下面就简单的以武汉为例,介绍下武汉工伤鉴定标准。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


·一、没签劳动合同扣工资怎么办?
      一、没签劳动合同扣工资怎么办?没签劳动合同扣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被克扣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寻找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只要证明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劳动法...


·兄妹可以参与工伤死亡赔偿金分配吗
      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兄妹不得继承。我国法定继承的顺序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得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


·江西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哪些种类
      江西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哪些种类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江西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劳动合同文本、培训协议、保密协...


·过了试用期辞退员工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过了试用期辞退员工需要支付补偿金吗?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就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


·不满半年被辞退赔偿标准是多少?
      不满半年被辞退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不满半年被辞退赔偿标准是多少? 按照半个月工资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


·工作受伤调解获赔后,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1.职工受伤后与雇佣单位就赔偿事宜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其获得的民事损害赔偿金额可能低于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仅以职工签订调解协议并领取损害赔偿款为由,不再进行工伤认定,可能损害职工的法定权利。 2.职工在认定工伤、鉴定劳动能力后,若通过调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