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职工签了劳动合同的有啥影响?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职工签了劳动合同的有啥影响?
  
  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确保合法的享受以下权利:
  
  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上什么岗位拿什么工资,实现同工同酬。
  
  2、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付出劳动,依照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而及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违反义务,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3、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带薪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时间。
  
  4、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疾病、年老等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二、哪些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中护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 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的无效,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
  
  就知道职工其实签了劳动合同以后所带来的影响绝对是百利无一害的。凭借劳动合同,等于自己的病假,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都有了最直接的法律证明的,而且劳动合同对自己的劳动关系不是制约,是要通过书面合同保障自己的各种用工权益的。
  
  


·挂靠人就工程款提起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涉及其他人。由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是合同当事人,两者似乎没有法律关系,但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五、四十三条的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挂靠人以实际...


·确认劳动关系司法解释三的内容有什么
      很多人都认为只要和就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可以确认劳动关系了,其实不然,确认劳动关系有很多很复杂的步骤。那么,如何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司法解释又是什么?很多人都对此有疑惑,为了解决您的疑惑,我们会在接下来的文章中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确认劳动关系司法解释三的内容有什么? ...


·建筑工程关键部位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关键部位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关键部分常常需要专人来负责,但如何管理是人们极为关注的问题,如果管理不当也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那么建筑工程关键部位到底该如何管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下面我们为您介绍建筑工程关键部位管理办法,帮您详细了解。 一、进度控制 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中国童工的标准具体是什么
      虽说很多国家都有关于童工的规定,并且也明令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但仍有不少单位违法录用童工,此时可以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不过在此之前,我们还是要先知道童工的标准。毕竟不同国家对童工的规定不同,那中国童工的标准是什么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中国童工的标准具体是...


·旷工辞退补充协议书怎么写?
      旷工辞退补充协议书怎么写?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确保甲方的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


·建筑工程招标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建筑工程招标需要的资料有哪些,具体流程是什么? 一、办理公开招标应携带资料: 1、初步设计批复或方案批复(有规划许可证的请提供规划许可证); 2、开户银行资金证明(原件); 3、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核准登记表(一式三份)(市招标办网站下载); 4、招标公告(一式三份); 5、招标代...


·保证通信工程质量措施有哪些
      保证通信工程质量措施有哪些? 通信工程也即弱电工程,也是一种专业课程的名称,若通信工程的质量存在瑕疵,那么会导致网络堵塞等。通信工程涉及物理电子、微电子以及其他的与计算机行业相关的领域,故而通信工程的质量的保证是十分重要的,那么,保证通信工程质量措施有哪些? 保证通信工程质量...


·羁押和劳动教养的区别是什么?
      羁押和劳动教养的区别是什么?1、羁押和劳动教养的区别主要是前者为刑事处罚后者是行政处罚,对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由省(区、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被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大多...


·按照合同期限的不同劳动合同上的合同类型是分为:
      按照合同期限的不同劳动合同上的合同类型是分为: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定期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有效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双方当事人可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劳动法规定从事矿山井下以...


·工伤鉴定中的违法行为处罚是怎样的?
      在工作中受伤是可以申请工伤赔偿的,工伤赔偿申请的程序是先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然后进行伤残鉴定,最后根据伤残等级进行赔偿。有时候有的人存在违法的心里,通过制假来获得更多的赔偿金,或者说不是因公受伤的为了获得赔偿说成是因工受伤,这些都属于工伤鉴定中的违法行为,那么工伤鉴定中的违法行...


·一、对方要求误工费应该提供哪些证据?
      一、对方要求误工费应该提供哪些证据? 1、提供证明收入状况的证据 (一)《收入证明》 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内容包括受害人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职务和最近一年平均的月工资。 (二)《收入状况证明》 没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