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分类与等级标准是如何界定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分类与等级标准是如何界定的?
  
  为了进一步落实和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提高整体行业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新的征求意见稿,并于已征求意见结束。下面就随本站我们一起看看在新的管理办法中,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分类与等级标准是如何界定的。
  
  一、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分类与等级标准
  
  (一) 资质分类(资质标准)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综合类是指具备常规材料、常见结构型式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中普遍要求的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专项类是指综合检测机构以外的具备某些专项能力的检测机构。
  
  (二) 等级标准
  
  在新的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提到具体的等级管理办法,我们暂时参照老办法。
  
  综合类资质按机构人员、环境、成立年限、检测能力及可承担的风险等条件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专项类资质不分等级。
  
  1、综合甲级必须满足表1-1的基本要求,表1-2的必备检测能力以及表1-3中的至少5大类的检测能力。
  
  2、综合乙级必须满足表1-1的基本检测能力,表1-2的必备检测能力以及表1-3中的至少3大类的检测能力。
  
  3、综合丙级必须满足表1-1的基本要求和表1-2的必备检测能力。
  
  4、专项类检测机构必须满足2-1的基本要求和表2-2的必备检测能力。
  
  5、有关检测能力需配备的主要仪器设备参见附件1。
  
  二、资质申请、许可与变更
  
  (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申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所需材料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资质认定证明文件;
  
  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满足检测工作要求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5、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当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
  
  6、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资料;
  
  7、检测业绩证明材料;
  
  8、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申请增项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期间可对申请人的检测能力进行现场核查。
  
  (四)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五) 检测机构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资质的,应当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六) 申请资质增项、重新核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规定禁止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
  
  (七)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延期手续。
  
  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持续具备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条件和能力且无本办法规定禁止行为的,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审查同意,准予延续。
  
  (八) 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原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检测机构需更换、遗失补办资质证书的,应当持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原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分类与等级标准将在今年发生一定的变化和调整,各省市相关部门也将作出进行相应的调整。除此之外,对于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制度和法律责任方面也将更加的明确和严格。
  
  


·劳动合同期限3年是什么?
      劳动合同期限3年是什么意思合同期限是三年,即在此期间,你与公司都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若有一方违约,则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简单的来说,就是一个协议,双方没有特殊理由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法更多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劳动者可以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辞退哺乳期员工社保补缴吗
       一、辞退哺乳期员工社保补缴吗 补缴。孕妇和哺乳期的员工按劳动法规定,是不可以辞退的,如果强行被辞退只要求赔偿2倍工资,还应另加工龄赔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


·一、已满十六不满十八未误工费可以申请吗?
      一、已满十六不满十八未误工费可以申请吗? 1、年满16周岁,已经达到我国法定劳动年龄,因此不算童工。虽然你未满18周岁,法律上未成年,但已经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因此劳动收入可被认定为合法的劳动收入。 2、交通事故误工费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规定被赔付者的年龄,只对被赔付者做了“有...


·工作压力抑郁算不算工伤?
      工作压力抑郁算不算工伤?工作压力抑郁是不算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


·我们平常在公司工作的时候
      我们平常在公司工作的时候,有些时候会发生特殊情况,在没有改变劳动合同的状态下,被安排到另一个工作单位上去,这种情况下就叫做借调,那么这时候需要我们知道什么是借调劳动关系。下面由本站我们为您解答这个疑惑。借调指的是在不改变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职工被安排从一个用人单位到另外一个用人单位...


·一、不服工伤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可以吗?
      一、不服工伤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可以吗? 不服工伤鉴定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


·工作10以上员工辞退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工作10以上员工辞退赔偿标准是什么?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劳动者每工作满一年的,可以获得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所以工作10年被辞退的,可以获得10个月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


·关于建筑工程承包是什么?
      关于建筑工程承包是什么? 我国建筑工程承包事业发展迅速,建筑工程项目也有很多,在生活中我们知道,房屋建筑工程是最常见的。关于建筑工程承包,需要签署工程承包协议书,将建筑工程承包给施工方,那么建筑工程承包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建设工程承包是什么 工程承包...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有哪些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有哪些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 ?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


·工程质量质保金是什么意思
      工程质量质保金是什么意思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所谓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


·工伤认定必须住院吗,工伤认定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在劳动市场上,职员因为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的情形是较为常见的,在受伤之后,职员若想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是需要先进行工伤认定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伤认定必须住院吗?若职员需要进行工伤认定,需要上交的材料有哪些呢? 一、工伤认定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