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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送达期间有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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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您都知道刑事方面的问题,对于刑事方面的犯罪一般都是情况比较严重的。所以说对于刑事方面犯罪的审理程序一般都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个时候就很凸显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了。那么刑事诉讼法送达期间的时间规定有什么?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一百零四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刑事诉讼中的参加人包括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和当事人。
  
  当事人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广义上还包括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的某一环节,但判决结果与其无利害关系,不属于当事人。
  
  诉讼当事人因称谓不同而权利义务不同。
  
  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必须遵守法定的期间。
  
  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间则丧失相应的诉讼权利。
  
  司法机关遵守法定的期间就是保护不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不遵守法定期间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可以控告和申诉。
  
  司法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件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法律文件应当按照法定的方式、在法定的世界送达收件人。
  
  期间、送达、当事人一章我写了一组文章。列名目于后,便于查找。
  
  对于刑事诉讼法送达期间的相关规定我们国家是有着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的,对于这个规定一般情况下都是在传达期间开始计算。刑事诉讼法是需要进行告知的,然后可以进行书面传达口头传达或者是邮件传达的情况来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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