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解散要给代通知金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公司解散要给代通知金吗
  
  1、用人单位提前解散,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为在本单位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标准。
  
  2、代通金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方可适用。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解散要给代通知金吗?公司因为一些债务无法清偿等原因破产导致公司解散的,公司应该进行破产清算,清算就是清算债权人的债务还有公司职工的工资等,因为公司解散没有及时通知劳动者的应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有限公司最低资金可以低于营业资金吗
      可以。这里的最低资金指的是最低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营运资金是指可供企业经营周转使用的净流动资产即企业的流动资产超过流动负债的部分.其计算公...


·召开股东会可以不邀请个别股东吗?
      召开股东会可以不邀请个别股东吗? 一、召开股东会可以不邀请个别股东吗? 股东大会以公告的形式通知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超过三分之二的多数股东参与表决,决议就有效,低于三分之二就无效。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它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他机构都...


·企业存续分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是怎样的?
       企业在经过重新的改制重组之后没如果是以集团公司存续的企业,是被称为存续企业的,目前很多还在正常经营的企业,在改制之后,如果是以母公司继续存续的话是可以被称为存续企业的,关于企业存续分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是怎样的让我们来告诉您有关的法律规定。 一、企业存续分类,股份有限公...


·公司融资用途有哪些
      公司融资用途有哪些,可以通过怎样的方式进行融资?公司为经营管理的需要,有时会选择通过投资等方式今天融资,并许诺在一定期内给予投资者一定的利息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公司融资是一种有成本的经济性活动,那么公司融资用途是什么呢?在企业进行融资之前,该如何选择融资方式呢?选择就来一起了解下...


·公司停薪留职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停薪留职规定受到法律法规定的保护,对于那些符合停休留职条件的职员,用人单位必须受理其请假请求。职工在请假时需要写请假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之中需要载明自己自愿放弃停职期间的薪资待遇,然后在用人单位受理后按照公司停薪留职管理规定办理停职手续。 公司停薪留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


·上市公司融资比例公告具体内容是什么?
      上市公司融资比例公告具体内容是什么?每个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都会出现资金短缺的情况,这个时候,他们往往需要融资来帮助公司度过危机。这其中,上市公司往往会需要巨额资金的融资,而融资的方式又不单一。这个时候就涉及到了融资比例公告的相关事宜。那么上市公司融资比例公告中具体有哪些内容?下面...


·有没有公司法关于董事长任期的相关规定?
      有没有公司法关于董事长任期的相关规定?关于在公司工作,对于公司董事的事情想必您都十分想了解。公司董事换届的话也对公司的相关章程和人员的调动有所影响,那么公司法关于董事长任期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我们就给您整理了一下相关知识。有没有公司法关于董事长任期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装修公司签订合同流程应该怎么走?
      装修公司签订合同流程应该怎么走?注意事项是哪些?当遇上装修的时候,装修公司签订合同流程应该怎么走?装修合同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责任。装修合同是家装质量的约束凭证,也是避免家装纠纷保证书,是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网站的我们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流程的知...


·设立后的公司法人给多少股份?
       一、设立后的公司法人给多少股份? 根据《公司法》规定,法人是具有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股东,所以可以不占公司股份。 二、公司法人要负的责任有哪些? 1、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公司法投资公司相关法条是什么?
      公司法投资公司相关法条是什么各家企业的经营的具体事项都是不一样的,在我国投资公司是属于一种性质比较特殊的公司,因为投资公司所涉及的内容都是针对金融市场的,所以说如果投资公司存在违法操作的行为的话,对我国的市场经济会造成一定的干扰。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公司法投资公司相关法条是什...


·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变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变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新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经常有一些已经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企业法定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