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到期忘了续签怎么办?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原来经济还不够发达的时候,您之间的交易基本是靠诚信,所以也会有很多诈骗案发生,现在您法律意识的增强,您也知道用合同来约束对方,合同越来越多,您可能会忘记给合同续约,合同到期忘了续签怎么办?您可能会遇到过。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续签,劳动者还在继续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作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无过错情况下,用人单位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上面的这篇文章也主要是从法律的角度上来阐述了一下合同到期公司忘记续签的后果,合同到期忘了续签怎么办?合同到期一个月以后却虽未续签但仍然存在着固定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话,公司因为没有及时的续签所以要给予员工赔偿,或者还有一种就是按照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来处理,但是为了避免引发和公司无谓的纠纷,我们觉得在续签劳动合同的这件事情上,自己是可以提醒公司的。
  
  
  


·合同四个特点都是什么?
      合同四个特点都是什么?具体来讲,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合法性一是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二是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合同的形式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书写要规范。2.平等性作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的地...


·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
      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


·出口合同签订流程需要注意什么?
      出口合同签订流程需要注意什么? 众所周知,在达成出口贸易协定之后,双方要签订出口合同。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行,那么就需要在签订的过程中避免不必要的差错与漏洞,以致于影响下一步的实施计划,那么出口合同签订流程需要注意什么呢?下面就看看我们的总结吧。 一、合同条款要体现我...


·供用电合同违约责任都包括什么?
      供用电合同违约责任都包括什么?在当今社会下,电是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无论是衣食住行都与用电密不可分的,而作为使用者,在使用之前往往都会与电业公司签订供电适用合同的,但是如果其中一方涉及到违约行为,那么供用电合同违约责任都包括什么呢?您来一起看一下吧。一、供用电合同违约责任都...


·合同约定仲裁好还是诉讼好?
      合同约定仲裁好还是诉讼?合同约定仲裁好,因为根据我国法律当中的规定仲裁相对来说的话是比较方便的,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的,对仲裁的约定无效,双方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无法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到法院起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无合同的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上限是怎样的
      无合同的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上限是怎样的 一、无合同的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上限是怎样的 (一)我们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规定内容如下: 在合同纠纷赔偿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出资瑕疵股东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出资瑕疵股东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一、出资瑕疵的情形 1、不适当出资 不适当出资,是指股东未按照协议约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或者股东出资的时间、出资的方式或出资的手续不符合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事项规定的行为。如公司成立后,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段时间后才将货...


·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1、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


·买卖合同纠纷应该怎么样应诉?
      在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后,如果协商失败,合同一方通常选择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作为合同的另一方,作为被告,在收到法院的回应通知后如何处理?根据诉讼实践经验,在作为被告应诉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原告起诉的主体是否正确?一般来说,作为被告,应当是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但有些情况需要调整...


·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变更合同当事人一般只要有合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但有些特殊全责的变更,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


·财务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是怎样的?
      财务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是怎样的?财务合同管理制度(试行) 为了规范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环节,保证各项财务活动、财务结算依法、有序的进行,针对目前的财务合同管理现状,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各部门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协议、补充协议、销售合同等) 均须留存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