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有没有例文?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众所周知,故意伤害罪是指在清楚自身行为的前提下,故意对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这种罪行一般在一审中很难得出结果,需要有判决书,那么,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有没有例文?任何判决书都是有例文的,故意伤害罪也不例外。
  
  
  我们今天整理了很多故意伤害罪的例文,一起看一下。
  
  
  一、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首先概述自诉人控告和请求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及其证据。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情节、证据各持异议的,应当通过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根据本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构成何种犯罪,应当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
  
  
  二、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
  
  
  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
  
  
  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有没有例文?在有例文的前提下,我们可以根据例文理解故意伤害罪的罪行、处罚等重要信息。我们也劝告您,我国是法治社会,讲究依法治国,任何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都会受到国家的制裁,我们不能去挑衅权威,只能多多配合,营造和谐中国。
  
  
  
  


·一、三年后第二次醉驾会被判刑吗?
      一、三年后第二次醉驾会被判刑吗?三年后第二次醉驾存在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判刑。按照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而血液中含量高于80mg/100mL就属于醉酒驾驶。(《刑法》修正案九)中专门针对酒驾司机在《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中增加一条【危...


·判刑时间从什么时间开始算起
      判刑时间从什么时间开始算起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1、《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2、《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绑架罪的既遂怎么处理
      绑架罪的既遂怎么处理 一、绑架罪怎样才算既遂 定该罪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准在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是否真正控制、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是否威胁了被害人的身体安全。故而,只要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控制和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就意味着使被绑架者的身体安全处于一种危险状态。那么,不管行为人在客观...


·绑架后故意伤害致死怎么定罪
      绑架和故意伤害本身都是严重的犯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当这两者出现在同一起案件中时又将如何处理呢,也就是绑架后故意伤害致死怎么定罪的问题。接下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请您继续往下阅读。 一、绑架后故意伤害致死怎么定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罪前科多久可以消除
      犯罪前科是消除不了的,除非是未成年人犯罪,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成年人犯罪不存在封存。《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


·法律规定间谍罪的主体有哪些?
      间谍罪的主体有哪些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境内组织、个人,但本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


·刑事自诉案件管辖法院该如何确定
      刑事自诉案件管辖法院该如何确定就刑事自诉案件来说,需要受害人或其家属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因而就需要当事人自行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才行,若没有找准法院,那起诉也是不会得到受理的。那实践中刑事自诉案件管辖法院该如何确定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刑事自诉案件管辖法院该如...


·故意杀人抢劫罪之间有什么区别
      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在我国都是属于重罪,法律中规定对构成这两种犯罪之一的,如果同时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话,那日后是不能被假释的。而很多时候在抢劫过程中也会伴随着杀人行为,这就让一些人分不清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了。那究竟故意杀人抢劫罪之间有什么区别呢?请一起在下...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销售劣药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销售劣药如何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销售劣药的具体处罚规定的话应当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进行判决,根据刑法第142、150条的规定,以及《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解释》犯本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


·受贿罪的四要件包括了什么 受贿罪一般判几年
      说到受贿罪的四要件其实也就是指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内容,在对受贿行为做出认定的时候,这方面的内容就是起到了关键性作用的。那究竟受贿罪的四要件包括了哪些呢?要是认定构成受贿罪的话,此时又应该怎么来追究刑事责任?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受贿罪的四要件包括了什么 受贿罪...


·新民诉虚假诉讼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新民诉虚假诉讼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