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承担方式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承担方式是什么
  
  事实上,项目工程的投入和产出以及所带来的利益都应该是成正比的,而不论发展到什么样的时代,工程质量都是建筑领域永恒的主题。工程质量除了有来自于社会和单位内部的监督,最重要的就是对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的立法约束,所以在我国,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承担方式主要就是从民事责任到行政责任等这几种承担方式。
  
  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承担方式是什么?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根据适用法律的不同,可以导致的法律责任不同,主要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类,分述如下:
  
  一、民事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工程质量法律并引起交易相对方及有关单位、个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79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作、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修理、更换与重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施工单位违反质量管理规定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需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因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合同约定,则将产生违约的民事责任。
  
  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保修责任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明示或默示规定的义务,承包人违反该义务将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赔偿权利主体是合同中守约的对方当事人,义务主体是违反合同规定的一方当事人。例如勘察设计单位若违反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导致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损失的,需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还可能导致侵权的民事责任。所谓侵权责任系指因违法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同时此行为又造成工程承包合同以外的其他人身或财产损失,则建设单位可选择适用违约或侵权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还有,第58条规定了建设单位违反验收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第63条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第69条规定了违法装修的民事赔偿责任,第67条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违反监理责任的连带赔偿责任。
  
  二、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渎职罪等。其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4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行政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主要形式有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具体情形如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
  
  本站我们在文章的最后想说的是,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承担方式的这个问题是根本就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的。发现了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的承担以及具体的承担方式都要根据引发工程质量的原因才能准确分析的,一般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就是包括罚款,赔偿违约金,恢复带来的一些不良影响等,如果是建筑单位引起的,就有建筑单位承担这些法律后果。
  
  


·解除劳动关系没有解除社保关系是否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职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公司不再续交社保费用,根据缴费职工...


·工伤有没有抚养费,工伤抚养费如何计算
      工作生活中如果出现工伤情况的话,我们是可以找自己的企业事业单位要求给予补偿的,但是对于补偿的内容这是当前大多数人都不了解,而且有很多人提出工伤有没有抚养费这样的问题,那如果出现工伤情况的话,到底有没有抚养费呢?工伤抚养费是如何计算的呢? 工伤有没有抚养费? 出现工伤情况应该向...


·工地工程款一直拖欠不给怎么办
      工地工程款一直拖欠不给怎么办 一、工地工程款一直拖欠不给怎么办 1、通过电话和函件催收。经常给施工方公司去个电话,询问工程款进度,并且注意做好录音工作,防止对方钻法律空子,提前保留证据,有备无患。必要时通过挂号信的方法给对方公司发催收函并留底,以阻断时效。 2、亲自到对方公...


·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基数怎么算?
       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基数一般来说是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条款来计算的,如果合同中并没有写明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如果计算的,那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月工资的数额。另外,如果单位有奖金或者红包等就另行计算了。我国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基数标准为:一、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


·一、老工伤人员退休待遇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老工伤人员退休待遇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


·一、未按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一、未按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需要支付违约金吗?未按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若是其是由于没有能力支付,是可以与承办方协商的,但是对于那些恶意的不支付的行为,一旦建设已经完成,并且已经通过了质检等工作,此时该发包单位依旧不支付工程款就可以起诉。二、工程款未付的后果是怎样的...


·很多情况下,劳动者的收入都是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包括
      很多情况下,劳动者的收入都是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包括工资收入、奖金等等。那么在劳动者与单位约定竞业限制后获得的补偿金,是否也需要缴纳个税呢?我们在下文中告诉您竞业限制补偿金需缴纳个税吗。 一、竞业限制补偿金需缴纳个税吗 企业支付给离职员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应依据《国家税务...


·桥梁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桥梁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其实桥梁工程主要的作用不是体现在美化市容风貌的,城市日益紧张的交通压力通过桥梁工程也能够得到舒缓,对于国家运输行业的发展也是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的。现在各地的桥梁建设跟当地的经济发展也有着很大的关系,并且主管桥梁工程建设的机构,对于国家规定的桥梁...


·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及释义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


·一、试用期内随时可以辞职吗?
      一、试用期内随时可以辞职吗?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内,除用人单位具备法律明确规定的过错性行为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因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日通知义务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相关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在试...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计算公式 分项工程评分值不小于75分者为合格,小于75分者为不合格;机电工程、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桥梁金属构件不小于90分者为合格,小于90分者为不合格。评定为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竟加固、补强或返工、调测,满足设计要求后,可以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但计算分部工程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