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湖南省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通知 在人防工程中,防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湖南省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通知
  
  在人防工程中,防护设备的作用非常大,其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人防工程的防护效果。各个省市都有这方面的相关管理办法,湖南省也发出过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通知,下面我们跟随我们来了解下“通知”的具体内容。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通知
  
  湘防办字〔2006〕46号
  
  各市(州)人防办公室:
  
  为认真落实《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204号令)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6〕58号),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防护功能,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及产品的生产和安装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委托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二、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的企业必须持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
  
  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必须按照国家人防办批准的标准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安装和检测,定点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均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
  
  四、人防工程安装防护设备前,定点生产企业必须依法与建设单位签订供销合同,统一使用国家示范合同文本,并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人防办备案。省人防办定期对合同备案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定点生产企业应建立有关工程档案(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具体的设备型号和数量、人防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孔口防护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验收记录、材料质保单等),并在十天内由建设单位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六、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年检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年检时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年检表》一式四份,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
  
  (二)、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于每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考核。年检合格的,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年检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年检不合格的,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将勒令停产,限期整改。如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将报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取消其定点生产厂资格。
  
  七、省外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在我省销售和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必须到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以取得在湖南省的销售资格,进行登记备案时必须持有下列有关文件和资料:
  
  (一)在我省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法人章);
  
  (二)产品在我省有固定存放场所的证明;
  
  (三)营销人员法人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如委托人有变更,及时出具变更情况;
  
  (四)国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2002年至今的年检登记(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
  
  (六)生产标准、选用图集、工艺要求、质量管理标准化贯彻情况及ISO国际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企业简介、2002年以来参与的典型工程项目(4至6个)的防护设备供货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法人章)、质保资料、质量评定资料、防护分部验收资料、回访业主情况反馈及使用单位情况反馈;
  
  (八)常用防护设备(含阀、地漏等)的销售指导价格 。
  
  八、省外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在我省安装前,必须向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进行质量验收(分批次),经湖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安装。
  
  九、严禁任何省外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在我省非法进行产品生产,登记备案后取得销售资格的省外定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销售和安装,并定期接受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检查监督,每季度将销售情况上报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否则将取消其在我省的销售资格,并依法查处其非法销售情况,同时,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取消其定点生产厂资格。
  
  十、人防工程一律不得使用未经备案登记取得我省销售资格的省外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或者任何非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否则人防主管部门对相应工程不予以竣工验收,一律视为不合格。
  
  十一、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湖南省为了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质量管理,特下发了《湖南省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通知》,应该说湖南省还是非常重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在通知的指引下,相关部门要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采购、安装、维护等方面加强管理,实现规范操作。


·劳动关系起诉状的含义
      劳动关系起诉状的含义 劳动关系起诉状是指(一般)由劳动者向仲裁庭提出要求明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者需提交工资支付凭证或者工作证等证据,对于由用人单位保管劳动者无法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不提供的,按照对劳动者有利来处理。 二、怎么确认劳动关...


·一、当事人还没满18岁算不算童工?
      一、当事人还没满18岁算不算童工?按劳动法来说不算。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具体分析如下:1、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对招用童工,我国《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


·劳动合同期限3年是什么?
      劳动合同期限3年是什么意思合同期限是三年,即在此期间,你与公司都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若有一方违约,则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简单的来说,就是一个协议,双方没有特殊理由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法更多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劳动者可以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加班工资以基本工资计发吗?
      加班工资以基本工资计发吗?加班工资以合同中约定的待遇进行赔偿,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


·没有工资流水怎么理赔
      可以去开证明。误工费银行的流水能证明,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账务处理应该怎么做
      一、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账务处理应该怎么做?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贴要按照具体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助款会计分录 1、如果支付的金额不大,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工资”中列支。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现金 2、如果人员较多,支付的经济...


·劳动关系成立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为了更好的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会要求某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也即证明对方导致了纠纷发生的证据举证,不同的案件的有举证责任的主体是不一样的,今天我们给您带来的是劳动关系成立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相关信息。劳动关系成立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案件的举证责...


·人防工程分项包括哪些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人防工程一般具有
      人防工程分项包括哪些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人防工程一般具有八个分项工程。对于这八项分项工程,一定要制作、保留好相关资料,以便通过验收检查。但是很多人并不清楚这八项人防工程分项工程的具体内容。下面,由我们告诉您,人防工程分项包括哪些。 人防工程分项包括哪些 一、结构工程 土...


·一、处理丧葬期间误工费可以吗?
      一、处理丧葬期间误工费可以吗? 一般不支持亲属处理事故的误工费,法律只规定了,有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 误工损失是指受害人亲属因办理受害人的丧葬事宜而减少收入的赔偿费用。误工时间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到完全治愈或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期间。 丧葬费的计算标准。《...


·长期工作致腰椎间盘突出,能认定职业病吗?
      长期工作致腰椎间盘突出,能认定职业病吗? 职工长期伏案工作,如果没注意劳逸结合或是工作时发生意外,那么将很容易导致腰椎间盘突出疾病。当发现自己因工作导致腰椎间盘突出,有些人就想申请认定职业病,不过能否认定为职业病,得看是否满足职业病条件。 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需具备...


·建筑工地至人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地至人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建筑工地至人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