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减少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尽管增加抚育费的情况较多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减少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尽管增加抚育费的情况较多,但也仍然存在减少或免除抚育费的情况,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则是给付抚育费的一方。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一)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二)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二、十八岁以后还能有抚养费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但是,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子女的抚养费是给付到子女成年,即年满18周岁之后,父母不用再给付抚养费。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在十八周岁后仍然在读书上学,自己并没有独立生活,或者子女本身劳动能力不足以维持生活,或者确实无独立生活的能力及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若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该负担子女的抚养费。通过我们的全面介绍,您减少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都有了初步了解,减少抚养费是当事人的权利,可以依法提出,但是是否能够成功降低抚养费的支出,也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但是无论哪种情形,都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家暴正当防卫错杀对方怎么判刑?
      家暴正当防卫错杀对方怎么判刑?家暴正当防卫错杀对方的判刑规定具体如下: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一、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样的?
      一、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样的?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原则包括: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 这些原则具体如下: ...


·新婚姻法 婚后共同财产的认定是怎么规定的
      有些夫妻在离婚以后,对于财产分割的要求实际上是非常的不合理的。因为您一定要知道,离婚的时候财产分割的部分,仅仅是针对婚后共同财产的,所以如果真的遇到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的话,首先就需要了解一下,新婚姻法 婚后共同财产的认定是怎么规定的?因为婚前的个人财产肯定是不予分割的。 ...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


·一、不付抚养费拒绝探视可以要求吗?
      一、不付抚养费拒绝探视可以要求吗? 探视权和扶养费是两个方面的问题,并不是说对方不给抚养费,另一方就不能探望孩子。不给抚养费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 就抚养费来说,根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


·申请变更抚养权起诉书的格式是什么?
      申请变更抚养权起诉书的格式是什么? 原告:×××(姓名),×(性别),××年××月××日生,汉族,××人,身份证号码:××××,住××××××。被告:×××(姓名),×(性别),××年××月××日生,汉族,××人,身份证号码:××××,住××××××。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婚...


·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在婚内生子是重婚罪吗?
      一、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在婚内生子是重婚罪吗?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在婚内生子不一定就是重婚罪,若是婚外情生子的行为满足了以下条件就构成了重婚罪: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


·我国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我国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二、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原则(一).法官自由裁量原则。这一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


·离婚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离婚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定情形是什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


·国家赔偿被告可以追加吗
      生活中如果我们遇到因为国家机构行使职权给公民带来的不便利或者人身伤害侵权行为的话,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只要事实成立我们即可获得司法赔偿,但是对此很多人都不了解,甚至至此还有很多人不知道国家赔偿的存在,对国家赔偿有很多不了解的地方,那我们能不能追加国家赔偿被告呢? 可以追加国家赔...


·一、离婚协议赔偿是否有效吗?
      一、离婚协议赔偿是否有效吗? 有效,法院认为一般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精神,亦有助于社会公德,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是: 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