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作好土地出让金收支核算,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包括:
  
  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财政财务管理
  
  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应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除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帐户。
  
  第五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应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不得在其他部门滞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定金转为土地出让金价款。
  
  第六条 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出让金清算单,列清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每月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5]10号文件的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出让土地的开发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应按如下范围列支:
  
  1、补偿性支出
  
  指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及时入帐,冲减开发费用。
  
  2、开发性支出。
  
  指征用土地之后,用于土地的各项开发费用(不含市政大配套费用)。具体包括:
  
  出让的土地所在小区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
  
  为征用、开发出让的土地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八条 土地开发费用的计算办法是,出让土地的单位面积开发费用乘以按图纸出让土地的总面积。单位面积开发费用的计算办法是,出让土地所在小区的总开发费用除以该小区的土地总面积。
  
  第九条 财政部门可以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部门核拨并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具体比例应以不超过缴入金库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为准。
  
  第十条 土地出让业务费,应按如下范围使用:
  
  1、对有偿出让的土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费;
  
  2、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所支付的广告费、咨询费;
  
  3、土地出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金;
  
  4、土地在进行出让(拍卖、招标等)时所支付的场地租金;
  
  5、查处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开支;
  
  6、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费、购置费、调查研究费;
  
  7、业务人员培训费、宣传费;
  
  8、按规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登记单、清算单、专用票据和财务报表所发生的费用;
  
  9、对有关票据、报表等进行保管、仓储、运输所发生的费用;
  
  10、聘请财务会计等专业征管人员所必需的工资和酬金。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向财政部报送土地出让金收支季度报表和年度预、决算。其中,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财政部;年度预算应于当年3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三份;年度决算应于第二年3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审计、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随意增加土地开发费用,擅自提取业务费,土地出让金不缴入财政,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责任人以相应的处罚。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金收支会计科目包括三类,即:资金来源类、资金运用类和资金结存类。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金资金来源类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
  
  1、土地出让金收入。
  
  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土地受让方征收的土地出让价款,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收入时,记收方;冲销转账时,记付方。平时收方余额反映财政部门土地出让金累计收入数。
  
  按季结帐时,将“土地出让金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冲销。结转后本科目的收方余额。作为本季度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数上缴金库。上缴时记本科目付方。
  
  2、合同预收款。
  
  财政部门按规定或合同协议向土地受让方预收的土地定金(或保证金)等,用本科目核算。预收数记收方;转账结算或退回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合同预收款数额。
  
  3、暂存款。
  
  发生的各种临时性应付、代管等款项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数记收方;冲转或结算退还数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第十六条 土地出让金资金运用类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
  
  1、土地出让金支出。
  
  清算、核拨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下设二个明细科目,即: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
  
  各项支出数记付方;支出收回数或冲销转出数记收方;拆迁建筑物的残值收入,作冲减开发费用处理,记本科目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土地出让金实际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土地出让金收入”科目冲销。
  
  2、暂付款。
  
  发生的各种临时性应收或待核销的结算款项,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暂付款时记付方;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金额。
  
  第十七条 土地出让金资金结存类会计科目(即: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
  
  “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各种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的银行存款,用本科目核算。存入时记收方,提取时记付方。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财政部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上缴土地出让金本来就是为了能够让政府更好地规划土地的使用,可是,公民依法上缴的这些土地出让金不是个人所有的,每一笔土地出让金的存入和提取都会有相应的凭证。虽然土地出让金属于国有财产,但是该笔国有财产一般都是各地的国土部门又流入到社会公共事业当中使用的。
  
  


·甘肃省新征地补偿标准2023年分为几类区片补偿标准
      一、甘肃省新征地补偿标准 1、集体水浇地征收补偿。根据省政府区片价和新区规划范围内各乡镇地上附着物近年来补偿情况,一级土地区片价27306元/亩,地上附着物平均价23812元/亩,两者相加统一按综合补偿价43100元/亩一次性补偿。二级土地区片价32226元/亩,地上附着物平均...


·国家现在还批土地使用证吗?
      在依法获得土地之后,按照常识,都会申请得到土地使用权证,申请必须向有权受理的机构提出,若国家机构依旧在受理请求,且公民确实是依法得到的土地,那么一般申请时会审核通过的,那么,国家现在还批土地使用证吗? 一、国家现在还批土地使用证吗? 由于土地使用证是房屋物权的一部分,故而我国现在...


·缓刑人员可以不回户籍地吗
      缓刑人员可以不回户籍地吗?缓刑人员可以不回户籍地,但需要经过考察机关的批准,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


·辛集市的征地补偿办法
      辛集市的征地补偿办法 地方政府在进行各种基础建设以及房地产开发的时候,都或多或少会涉及征地行为。国家为了保证民众的利益,以及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明文规定了各地方政府必须依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征地补偿办法,征地需依法依规进行。辛集市的征地补偿办法是怎样的呢?详情请参考下文。 ...


·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可以做证据吗
      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可以做证据吗 对于土地使用证,相信您最熟悉不过了,买房子必不可少的除了房产证就是土地使用证了。如果需要土地使用证作为证据的时候,您只要提供即可,但是有时为了安全,又想提供复印件,但是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可以做证据吗,复印件能否达到法律规定的效力,可以随我们一起去了解...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何审批?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何审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一般分为前期准备、整理开发、入市交易、项目建设四个阶段。乡镇统筹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镇土地股份联营公司,以土地使...


·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建立土地管理正常秩序,依法保障和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流动,积累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资金,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现...


·宅基地房屋遗赠扶养协议
      甲方(遗赠人、被扶养人):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受赠人、扶养人):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 身份证号 : 甲方愿意将本协议第一条中所有的个人财产遗赠给乙方,并由乙方承担扶养甲方义务;乙方愿意承担扶养甲方义务,并愿意接受甲方遗赠的财...


·河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是国家政府在征用了居民使用权的土地,应该给被征地者的法定补偿。各地市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征地补偿的标准也不相同,且每年都会有新变化。今天,就来给您讲一下河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河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


·一、农村老宅基地能继承吗?
      一、农村老宅基地能继承吗? 农村老宅基地是不可以继承的;虽然村民有使用宅基地的权利,但是宅基地本身并不属于个人所有,而是属于村委会的,再加上《继承法》中也没有关于宅基地继承的相关规定,所以宅基地本身是不可以继承的,只有宅基地上方的房屋或者耕地等属于公民个人财产的才可以继承。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