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新婚姻法一方婚前购房离婚财产分割汽车归谁?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新婚姻法一方婚前购房离婚财产分割汽车归谁?
  
  新婚姻法一方婚前购房离婚财产分割汽车不是共同财产,应该归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婚前由谁出资购买就归谁。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前买车,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结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车子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除非有车的一方自愿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综上所述,国家规定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只是要是婚姻有效的期间内产生的就必须在离婚的时候合理分割不能侵害任何一方的权益,但是如果有些车子和房屋是个人在婚前以个人的名义以及财产购买就不能算作是共同的财产而必须归还给个人。
  
  
  


·一、意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意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 意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因人而异的,具体的计算依据是: 1、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2、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


·酒后驾车负全责新交规规定了哪些情况?
      酒后驾车负全责新交规规定哪些情况?酒驾虽然是违法驾驶,但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不一定要负全责的。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此,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不一定需要负全责,而是根据事故各方实际的情况来确定责任的。1、当...


·为了减少道路交通的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我国道路交通法会
      为了减少道路交通的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我国道路交通法会严厉惩罚醉酒驾车之人,最常见的处罚方式就是拘留数日,如果肇事者态度恶劣且事故伤亡惨重,则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刑。那么中山醉驾会被刑事拘留吗?下文将解答您的疑惑。 一、醉酒驾车的基本定义是什么? 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


·河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每个省份每年都有不同的标准,不过依据的标准都是一样的,了解河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可以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以让我们和一起来了解一下河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关问题吧。 一、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各项标准 ...


·一、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各有不同的标准。无论通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要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


·交通罚没款收缴管理规定是什么?
      交通罚没款收缴管理规定是什么?交通罚没款收缴管理规定是罚款具体金额由各行业的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来进行认定,如交通违法行为一般在200元到2000元之间。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滴滴交通事故误工费怎么算?
      滴滴交通事故误工费怎么算? 是否需要赔偿,主要看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若认定书认定有责任,那么就得按相应的比例进行赔偿(例外:机动车与行人相撞,机动车一方无责也要承担10%以内的赔偿责任)。认定书之外的其他人,要不要赔偿,取决于对事故的发生有没有直接关系,如车主把车借给没...


·实践中确认构成交通肇事怎样判刑
      交通肇事行为只有在认定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才会对行为人作出判刑,也就是说如果无法认定构成犯罪的话,此时也就不可以进行刑事处罚。那实践中确认构成交通肇事怎样判刑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交通肇事怎样判刑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一、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材料清单: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被告是法人的,提交在工商局打印的企业机读档案资料;是自然人的,打印常住人...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车辆误工费诉状的基本格式是什么?
      车辆误工费诉状的基本格式是什么? 起诉状范本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