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被人讹诈误工费咋办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被人讹诈误工费咋办
  
  1、遭遇敲诈,当事人可以拒绝,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建议报警维权;
  
  2、依据:
  
  1)《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法律上没有讹诈罪,但是有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讹诈的处理需要进行一定的报警处理,因为在有关的案件处理上,如果自己的权益划分有着一定的问题,有关部门的介入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所以在生活中,此类问题的解决虽说不麻烦,但是过程的繁琐需要自己仔细的处理,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工程质保金投标时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保金投标时规定是什么? 一项工程完成之后,如果质量不合格的话,那么工程的所有人肯定会找施工方来进行理论。有的时候这种真的是比较困难的。为了减少这种困难,很多人都会选择在工程款项当中预留一些质保金,就是为了确保质量的。那么工程质保金投标时规定是什么?下面为您介绍。 一、建...


·没有签劳动合同被辞退该怎么赔偿按照法律的规定
      没有签劳动合同被辞退该怎么赔偿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


·建筑工程成本管理制度有哪些
      建筑工程成本管理制度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成本管理制度范围提要 项目经理部应对施工过程发生的、在项目经理部管理职责权限内能控制的各种消耗和费用进行成本控制。项目经理部承担的成本责任与风险应在 "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二、怎样对建筑工程成本进行合理地管理 1、把握工程...


·员工撤回工伤认定申请规定是什么?
      我们知道在工作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意外安全事故,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就会给工作者的身体带来一定的损失,严重者会导致工作者残疾甚至死亡,这种工作中受伤的情况属于工伤,有时候在工伤认定申请之后会出现反悔的情况,就可以按照相关程序来进行撤销,那员工撤回工伤认定申请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


·辞退有代通知金吗?
      辞退有代通知金吗 看辞退理由 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辞退,没补偿金 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辞退,没提前一个月通知职工,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并且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 其他理由辞退,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就可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单位辞退员工条件有哪些
      第一,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


·公司无故放假拖欠工资怎么办?
      公司无故放假拖欠工资怎么办?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处理,也可以起诉处理。如果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


·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环境
      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严重后果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环境监管失职罪。严重不负责任和重大环境事故之间需要具有因果关系,即前者导致后者发生,否则不构成本罪。另外,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


·没有工伤鉴定书能否去做劳动能力鉴定?
      您对于工伤鉴定之后肯定是会出去一个工伤鉴定书都比较了解的,但是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并没有工伤鉴定书,那么这个时候就有人想要知道没有工伤鉴定书能否去做劳动能力鉴定?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没有工伤认定书,能作劳动能力鉴定吗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的做法。根据劳动法第二...


·工程质量事故分级是如何规定的?
      工程质量事故分级是如何规定的?虽然企业在施工前也施行了责任制度,即在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时,实行的是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的方法。但在社会生活中,我们还是会发现由于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纠纷,为了更好的处理这类问题,国家对工程质量事故分级标准做了一般性的规定。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