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法律规定执行共有土地使用权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农村集体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于农业建设,不得出让、转让。承包使用人只能占有、使用、收益等。对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有法律上的保护,也显示强制执行的法律上的公平效力。而且用收益抵偿义务人债务。下面来具体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欢迎阅读。
  
  被执行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人民法院在保留被执行人生产、生活所必须之外,对其部分承包土地的经营收益权(收益权),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以经营收益权(收益权)抵偿义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债务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执行标的进行执行的理由如下:
  
  一、尽管目前我国的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执行标的范围没有具体、明确界定和说明,但总体上还是划了个框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54条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该是财物和行为”,这就是说,只要是财物和行为,除法律有禁止性规定的以外,都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财物泛指财产,包括物权和债权,从民法理论上讲,物权和债权是构成财产权的两大基石。财产是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这一点无可非议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权益进行强制执行,以满足债权人实现债权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与司法公正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的所有者是集体,承包方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不能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行使处分权,只能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这种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法上所指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的这种物权,可以产生收益,转换为财产,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二、现实生活中,一些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不是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而是推、拖、躲、懒,以各种方式对抗执行,有的为了逃避执行,怠于行使权利,有商不经、有桑不织,有田不耕,有劳不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这样,一方面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放任了逃避债务、对抗执行的义务人,更主要是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动摇了社会对法制的信心。对于这些人,只能是直接剥夺他们在承包土地上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强制执行,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权利人的权利,使义务人对其应履行的义务避而不及,逃之不掉,张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都不是对执行标的限制和禁止,不属于强制执行禁止性规范,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强制执行行为,并没侵犯,更没有突破法律禁限。
  
  四、人民法院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上是执行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或者说收益权),不是执行土地本身,土地的性质不改变,土地的用途不改变,土地的所有者、承包者的主体资格不改变,只是为了防止义务人怠于行使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损害权利人利益,从而将义务人对承包土地的劳作、管理、收获的权利通过法律程序移转给权利人,以抵偿义务人应履行的义务的一种强制执行方法。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受国家保护的用于农业建设的一种合法权益,保护承包使用人的合法经营权,其它任何组织个人不能干涉。还要说明的是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种属性不会改变,法律可以防止义务人不正常经营。您可以随时联系律师咨询相关问题。
  
  
  
  


·征地拆迁补偿要按标准进行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拆迁补偿要按标准进行补偿,标准是什么?我国对不同的土地类型占总土地的面积比例是有要求的,由于城市建设等原因占用土地,需要经过合法的程序审批公告,征地拆迁补偿要按标准。那么,我国征地拆迁补偿的标准是什么?为您解答。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


·土地使用权是属于什么?
      土地使用权是属于什么? 对于征地拆迁,我们知道国家对于这个方面非常的重视,涉及到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国家应该严格的管理征地拆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农民征地拆迁,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偿。那么土地使用权是属于什么? 一、土地使用证的开发规定是怎样的?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所...


·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生活中,我们所见到的房屋用地都是要经过办理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才能让土地使用者使用。国家规范国有土地的用地,保护土地使用者的权益,因此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土地使用者的重要凭证,需要受其重视办理的程序和相关事宜。那么,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本文接下来会为您解答。...


·欠钱不还的人是外地的怎么办?
      欠钱不还的人是外地的怎么办?1、对于债务人有能力归还、但就是赖账不还的问题,债权人要保留好具体的证据如欠款欠条,在多次正常催讨仍然无效的情况下,就要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解决。如果债权人拖延时间,让诉讼时效过期,以后再要催讨就很麻烦的了。2、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之后,可以把债务的财产...


·行政诉讼土地征收的时效是多久?
      行政诉讼土地征收的时效是多久?土地征收行政诉讼是6个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年限怎么办?
      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年限怎么办?我们都知道,买房后会拿到两个证,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这两个证都是十分必要的。现在,很多城市都将两证合一,对购房者发放不动产证。相对于房产证而言,不动产证的内容更加详细。那么,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年限怎么办?我们就这个问题简单给您做个...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办理房产证的材料有什么?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办理房产证的材料有什么?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


·房地产估价机构股东责任是什么?
      房地产估价机构股东责任是什么 一、 房地产估价机构股东责任是什么? 评估公司需要对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1、《公司法》 第二百零七条 2、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


·周南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为了修建高速公路征用土地,属于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实现,对集体土地的依法征用。全国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都不可能完全一样,主要应该结合当地的经济条件,和土地收益。周南高速征地补偿标准可以参照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下面跟我们了解一下。2016年7月27日,河南省政府下发通知:9月1日起,全...


·征地补偿参照什么法律?
      征地补偿参照什么法律?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农村土地被征用的情况非常普遍,征地拆迁是老百姓关注的焦点,其中核心问题就在于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上面。全国各地因为征地补偿引发的纠纷案件很多。关于征地补偿,我国有明确的法律文件做出规定,那么征地补偿参照什么法律?接下来我们给您具体讲解下。一、...


·征收农村宅基地的补偿费归谁所有
      一、征收农村宅基地的补偿费归谁所有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是附着物补偿归所有者所有,所以宅基地的土地补偿归村委,房屋的补偿归所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