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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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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确认劳动关系,一般都是根据劳动合同决定的,比较直观,但是有些用人单位并没有给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我吗可以通过,公司发放的工作服、工牌、考勤记录、填写的入职单、登记表或者是公司发放单,这些也是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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