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受工伤单位要片子能给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受工伤单位要片子能给吗?
  
  一、受工伤单位要片子能给吗?
  
  可以给,需要提交工伤的相关证明材料。工厂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把诊断证明书交由工厂提交给人社局;病历和片子有工伤职工在参加鉴定的时候提交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况应当基于实际导致工伤的原因而定,对于职工是否可以享受到工伤赔偿,是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才可以进行处理的,另外涉及到造成了伤残情况的,还需要进行工伤等级鉴定,最后根据等级标准来赔偿。
  
  


·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争议案件处理条例
      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争议案件处理条例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是各地政府机构里面管劳动和就业的机构,即国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各地的局等等。 二、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争议案件处理条例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主动辞职有既经济补偿金吗
      主动辞职有既经济补偿金吗1、若是用人单位有过错,如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险一金是对每个职工的生活保障,一般是由每个职工的身份证号码
      五险一金是对每个职工的生活保障,一般是由每个职工的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的管理账户,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划转个人部分都会划进个人管理账户,但是到底怎么查询我们自己的账户余额呢,估计很多人都很疑惑,今天我们就带您了解一下江苏五险一金查询个账户方法。 江苏五险一金个人账户余额查询方式...


·南昌工伤鉴定费用多少钱?
      长期以来工人的安全问题一直是需要去解决的问题,工人自己也要特别注意自身的安全,操作时候要严格按照规定来操作。但是事故仍然会发生在身边,工作中受伤就是工商,相关部门鉴定之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赔付。那南昌工伤鉴定费用多少钱?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南昌工伤鉴定费用多少钱? 工伤的情况下,...


·如何确立校企合作劳动关系?
      如今校企合作已成为一种很热门的模式,因为校园和企业可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从而能够为学校和企业实现双赢。而为了校园和企业能够更好的合作,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是比较重要的。下面给您介绍一下如何建立校企合作劳动关系。 校企合作劳动关系 一、合作总则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养...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建筑项目也越来越多。由于建筑工程的质量关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建筑项目也越来越多。由于建筑工程的质量关系到后续使用过程中是否会发生工伤质量问题,对群众的经济和生命造成威胁,所以工程建设完成之后的质量检测就十分重要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最新版对工程质量检测的问题作了具体的说明,一起来看一看该规定的具体内容吧。 建设...


·一、解除产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解除产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有二个: 一是强制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合同是指违反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员工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够改选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继续按照要求履...


·有些劳动者可能本身的工作比较轻松
      有些劳动者可能本身的工作比较轻松,而为了能够挣更多的钱,就会利用自己空闲的时候,格外再找一份工作。而此时却也向第二家单位隐瞒了自己已有工作的实施,此时就会出现在两家单位都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那签两份劳动合同违法么?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签两份劳动合同违法么 如果...


·工伤做残疾鉴定需要些什么资料
      工伤做残疾鉴定需要些什么资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复印件。2、申请人正面免冠彩照一张。3、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身份证明资料。4、两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5、医院的首次诊断记录和出院小结。如医院首次诊断的病历等相关资料。二、去办理办理工伤鉴定因工负伤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公司职工旷工三天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的相关条例,履行相关义务是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对于无故旷工的职员用人单位根据具体的情况,是会给予一定的处罚,那么公司职工旷工三天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行,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讲解。 一、公司职工旷工三天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行 根据劳动法关于旷工三天解除...


·一、单位不配合办理工伤待遇怎么办?
      一、单位不配合办理工伤待遇怎么办? 可以先由员工自己办理工伤认定的相关手续,然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或者是人民法院裁定用人单位强制配合办理工伤待遇手续。 单位拒不配合工伤待遇的后果是依法对单位进行罚金处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可以得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