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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五年想要小孩抚养权应该怎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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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五年想要小孩抚养权应该怎样办理
  
  一、离婚五年想要小孩抚养权应该怎样办理
  
  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
  
  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还应从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并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双方意愿以及小孩的生活习惯等情况综合确定。
  
  二、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收养法》: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从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教育探视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因为父母双方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而不复存在。因此,直接抚养小孩一方不愿意再抚养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
  
  若一方送养,也需要经过另一方同意,并且要符合收养法关于送养人的规定.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相关的案件当事人应积极的收集案件证据,如对方存在吸毒、赌博、嗜酒等不良嗜好时,应积极的变更这类抚养权益,保护自身的合法抚养权,更有利于这类子女的成长和生活,要求当地的人民法院对这类抚养权益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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