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数额怎么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数额怎么算
  
  一、公司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数额怎么算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遭辞退有补偿的情况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劳动合同期满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如因自身原因拒绝赔偿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相关的劳动仲裁进行办理。如无法解决的,劳动者可以书写相关的案件诉讼书,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办理,保护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
  
  


·劳动争议能申请仲裁吗
      劳动争议能申请仲裁吗 一、劳动争议能申请仲裁吗? 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仲裁...


·什么是工程结算审计
      什么是工程结算审计 一、什么是工程结算审计 是对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或年度终了时,与建设单位所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其主要内容: (1)中间结算(含跨年)检查工程形象进度的工程量,施工产值和预算成本是否正确、真实、本期应结工程价款净值是否与本期实际完成的施工产值或结算价值...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一)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联系:就业协议是毕业生签订的合同,当毕业生与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就无效了。也就是说就业协议是劳动合同的前阶段,而劳动合同是就业协议的必然结果。(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1、主体不同。就...


·劳动合同法工伤工资标准
      作为普通劳动人民群众,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致使人们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公受伤后受害者需要挽救损失,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劳动合同法工伤工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为您解答。 一、劳动合同法工伤工资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在医疗...


·职工隐瞒病情入职会被开除吗?
      职工隐瞒病情入职会被开除吗? ?职工隐瞒病情入职会被开除吗? 不应该。因为职工并没有侵犯公司的知情权,职工行为并非欺诈公司,公司无权单方解聘。 1、隐瞒病情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2、如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隐瞒病情属于严重违纪,或员工在入职声明中确认其有隐瞒...


·工伤认定不给报销应该怎么办?
      员工在工作期间,难免会受到一些伤害,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的特殊性质,或者时一些意外的因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并且用人单位发现之后应该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并且应该携带相应的材料到相关的机构进行工伤认定。那么工伤认定不给报销应该怎么办? 一、工伤认定不给报销应该...


·因公外出工伤赔偿程序是什么?
      因公外出工伤赔偿程序是什么?1、工伤报告程序。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2、工伤认定程序。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3、工...


·一、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提出辞职是否有补偿?
      一、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提出辞职是否有补偿? 劳动者不续约的没有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新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增加的除外。用人单位不续聘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并支付劳动者工作一年一个月的工资;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十四条规定,请求延长无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恢复违法行为,应...


·民工怎样讨要拖欠工资
      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要怎么办
      实践中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并不少见,甚至还有一些拖欠拖欠的就直接不发工资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单位拖欠工资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赔偿。但在要求赔偿之前,我们应该知道在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时要怎么办。下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用人单位拖欠员...


·不服工伤认定行政复议需要什么材料?
      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我们知道在受到鉴定意见书之后,若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在受到鉴定书之后的半个月内提出复议请求,并且提交必要的材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服工伤认定行政复议需要什么材料?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不服工伤认定行政复议需要什么材料? (一)需要的材料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