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者突发脑出血算不算工伤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劳动者突发脑出血算不算工伤
  
  一、劳动者突发脑出血算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中有一种视同工伤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此种情况要求有死亡后果。
  
  因过劳导致的心血管疾病,以及由此引发的残疾(过劳残),并不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在上班时间在单位工作突发脑出血不算工伤。具体原因如下:
  
  中国目前的法律中没有“过劳死”这一概念。类似的情境只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并被赔偿: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也就是说,过劳后只有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后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被认定为工伤。这存在三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一是因过劳导致的心血管疾病,以及由此引发的残疾(过劳残),并不被认定为工伤。
  
  二是过劳后在工作岗位之外发生的死亡,比如在睡眠时间,不被认定为工伤。
  
  三是“48小时”的时间限制,造成巨大的伦理冲突。对于生命垂危、抢救机会不大的病人,职工家属可能会为了获得工亡待遇,要求医院在48小时内放弃治疗;用人单位可能会为了少支付工伤赔偿费用而要求维持治疗超过48小时。
  
  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的劳动人员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自身的工伤鉴定。按照相关的鉴定报告,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相关的赔偿数额,按照相关的鉴定标准和计算规则进行计算,保护自身的合法性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因旧伤复发属工伤吗?
      根据法律规定因旧伤复发属工伤吗?因旧伤复发属工伤的,因为在这种状况之下,依然是之前的工作性的伤害所导致的身体延续性的伤害,那么此时需要治疗的医疗费用,还有住院费用,护理费用等等都是需要由原来的单位来继续支付的,通常有保险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


·无合同劳动关系确认需要哪些证据资料?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双方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现实生活中,一些小企业违规操作,不和员工签署合同,而是以口头的方式确认劳动报酬等事项。这对于员工来说是不利的,应该尽快的申请确定劳动关系仲裁。那么,无合同劳动关系确认需要哪些证据资料?下面请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 ...


·劳动仲裁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多长时间
      劳动仲裁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服务期的条款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服务期的条款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


·员工怀孕期间保胎工资怎么算
      员工怀孕期间保胎工资怎么算 一、员工怀孕期间保胎工资怎么算? 1、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2、女工怀孕期间不舒服请假安胎,工资怎么算 3、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一、为达到劳资兼顾,互利互惠,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依照以下原则制定本制度: 1、正确处理好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调动员工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员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岗位责任,在对员...


·劳动仲裁司法鉴定字迹
      劳动仲裁司法鉴定字迹 劳动仲裁需要笔迹鉴定的,仲裁双方当事人约定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无约定或不能达成约定的,由仲裁机构指定鉴定机构。笔迹鉴定必须提供检材和样本,也就是用签字的人的签字比对样本是否一致,由2-3名有资格(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并作出《司法鉴定...


·销售离职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
      销售离职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用人的单位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劳动者可以举报到劳动行政部门,其会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的各项司法制度,对于广大人民的各项基本权益都有着详细的规定。就拿劳动关系来说,劳动关系也是受我国劳动法保护的。劳动法针对劳动人民的一切基本利益,都有明确的规定。这对劳动者来说是很重要的,下面我们将详细为您介绍,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是什么?您可以一起来看一下。 解除劳动关系的规...


·国庆休假老板扣工资合法吗?
      国庆休假老板扣工资合法吗? 一、国庆休假老板扣工资合法吗? 不合法; 用人单位扣国庆放假的工资是不合理的,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一种变相克扣工资的行为,对于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其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


·在我国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包括哪些
       国家在对于建筑工程的时候都是严格把关的,其不仅仅需要保障该建筑的安全性,同时也是对人民生命安全的保障,以此是非常重要的步骤。下面就由我们为您着重讲解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包括哪些这一问题的相关内容。 一、在我国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包括哪些 关于建筑工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