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加班工资费的依据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关于进一步规范加班工资费的依据是什么?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加班工资费的依据是什么?
  
  《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而且,这里所指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是指在支付了正常工资之外另外支付的。
  
  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包括: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在这11天里加班的职工应该享受日工资日工资×3的节假日加薪。一般的日工资基数应为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餐费、交通费、书报费等),除以21.75天的有效工作日计算出的钱数。
  
  
  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节假日加班费需依法纳税。
  
  二、学校进一步规范完善加班工作的方法
  
  (一)、加班界定
  
  1.教职工加班:我校教职工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内,完成的全校性、临时性工作;重大突击性且有较强时限性的工作;上级有关部门特殊安排的工作,均视为加班。
  
  2.特殊工种值班:水电工节假日、寒暑假和夜晚值班。
  
  (二)、加班审批程序
  
  1.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加班人员须提前填写《加班审批表》,注明加班工作内容,处室(委会)、级部主任和分管校长审批签字,再将《加班审批表》交行政办公室备案备查。
  
  2.因事件紧急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的,应经相关领导口头同意,事后由当事人按程序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三)、加班时间和补助标准
  
  1.一次性加班满8小时按一天计算加班补助。
  
  2.一次性加班2—4小时按半天计算加班补助,加班2小时内不计算加班。
  
  (四)、加班纪律
  
  1.因工作需要由学校安排教职工加班,教职工在预先接到加班通知后,安排好私人事务,不得拒绝加班。
  
  2.处室(委会)、级部和分管校长应对加班人员、加班时间、质量进行监控。
  
  3.同一时间兼顾两项及以上加班工作的,只能按一项加班计算。
  
  4.行政办公室根据各处室(委会)、级部上报加班情况,在每月底前进行汇总后公示,加班津贴于次月发放。
  
  5.学校将加强对加班(值班)工作的检查力度。对未按相关要求的加班(值班),视其情况扣发或不发加班(值班)津贴。
  
  加班有加班工资是因为付出相应的劳动,加班时间超出正常法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额外的费用,一方面鼓励劳动者辛勤劳动,一方面为企业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两者双方互赢。企业员工对上班制度应该明确详细内容,有事情请假向上一级汇报。
  
  


·对于干活的工钱欠钱不还怎么办?
      干活的工钱欠钱不还怎么办?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处理,并要求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待遇。或者向法院知依法申请支付令,或者与用人道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内...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程竣工后国家相关部门要根据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该建筑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智能建筑工程与普通建筑工程不一样,结合了众多现代大科学技术,可以使建筑质量得到最优,因此对其质量验收要求也更高,有专门的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那么现在就跟随的...


·脚面骨折工伤认定一般是几级?
      一些生产单位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有时会受伤。职工脚面被砸伤后,要先到医院处理,然后,尽快的找单位进行工伤认定。等职工拿到工伤认定结果后,可以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伤残金及其它赔偿。那么,脚面骨折工伤认定一般是几级?下面我们就给您具体介绍下相关知识。一、脚面骨折工伤认定一般是几...


·社保能判定劳动关系吗?
      员工在企业工作,如果双方产生劳动纠纷,会需要劳动保障部门的介入,解决双方的争议。员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有些员工在入职之后可能并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那社保能判定劳动关系吗?下面请跟随我们一起通过以下的文章进行了解吧。 一、社保能判定劳动关系吗? ...


·员工突然辞职怎么处理
      员工突然辞职怎么处理 自动离职,是指员工在未与用人单位协商或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劳动合同,不再上班工作的情形。 员工自动离职,会让用人单位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例如该员工正在从事的工作突然中断,各种物品和文件没有交接等等。同时,如未能及时采取固定证据、发出解除...


·工伤赔偿标准2023九级怎样?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总是会有受伤的风险,员工在工作期间可能工作的性质,或者一些其他意外的原因从而使身体受到伤害的,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单位发现之后应及时送往医院医治。并且应该带相应的资料到相应的机构进行工伤认定。那么工伤赔偿标准九级怎样? 一、工伤赔偿标准九级: 一次性伤残...


·一、国企职工醉驾开除公职是真的吗
      一、国企职工醉驾开除公职是真的吗 国企职工被判拘役或者缓刑,都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六)项规定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合同,还是给予其他处罚,取决于用人单位。 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哺乳期能辞退女员工的情形是什么
      哺乳期能辞退女员工的情形是什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


·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具有双重劳动关系,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及员工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


·工伤认定上诉案多长时间结案?
      当劳动者在工作的时候由于工作的原因遭受到工伤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只有在工伤认定后得到的鉴定结果才能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的事宜,但有的时候会因为某些原因导致工伤认定中止,那么工伤认定上诉案多长时间结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工伤认定上诉案多长时间结案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


·员工患癌后单位能辞退么
      员工患癌后单位能辞退么 在医疗期内是不可以的,如果医疗期已满但是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30天之后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