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怎么处理?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建筑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怎么处理? 一、建筑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认定处理、工程质量责任认定的有关问题违约责任的处理以及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的调整的问题,下面由我们就这三部分内容为您简单介绍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内容。
   二、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认定处理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发包方会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承包方会要求发包方赔偿其停工、窝工损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承包方因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主张工期顺延权,即其针对发包方的先履行抗辩权能否得到支持?依照《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顺延权。
  但是,当事人常常在合同中就上述情况约定了承包方应当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如果在实际履行中承包方没有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怎么办?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发包方处于强势,承包方往往在施工过程中很难办到工期顺延的签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方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办理签证的期限内向发包方提出了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其能举证证明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为严重而影响了施工进度的,那么对其工期顺延权主张应予以支持;如果承包方不能举证证明其提出过工期顺延的要求,且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轻并不必然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则不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因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的,一般工期顺延的期限应当顺延至发包方付清进度款之日止。
  对于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在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权的,因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就无法进行施工,必然导致工期延误,此情况下应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顺延权请求。
   三、工程质量责任认定的有关问题
  1、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或者对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及双方责任大小有争议的,如果不能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认定,则应委托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是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依据《合同法》第281条的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的,依据《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相应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3、是因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或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从而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缺陷的,则依据《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的精神,该工程质量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同时,发包人因其过错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包人对导致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四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仍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对于合同无效,但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也要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和责任。
   四、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的调整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况很复杂,因此,判断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不可能有一个统一而具体的客观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定:
  (1)违约金数额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之间的比例;
  (2)违约金数额与合同总价款、当事人未履行价款之间的比例;
  (3)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及过错大小;
  (4)违约金数额与违约方所获得的合同利润之间的比例;
  (5)违约的时间长短。
  在无法确定非违约方当事人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合同价款的10%,则可以确定该违约金过高,并予以适当调整。
  关于“建筑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你是否已经清楚了解呢,我们要提醒的是,建筑方面的合同不像其他合同涉及到的主体那么简单,构成建筑合同违约责任的内容也是比较复杂的,您在阅读建筑合同的相关条款时,需要结合其他和建筑相关的法律条款,帮助您理解。


·建筑业分公司有权签合同吗?
      建筑业分公司有权签合同吗?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


·建筑承包合同纠纷常见的有哪些
      建筑承包合同纠纷常见的有哪些建筑承包合同本身就是要尽量的规避建筑工程完工以后的违约责任,但是结合以往的经验来看,建筑工程竣工以后,还是会因为一些问题,引发了双方的纠纷。最重要的就是,双方对一些比较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在合同中也没有具体的约束。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建筑承包合同纠纷...


·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是怎样的?
      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是怎样的? ?一、社区拆除违建通知是怎样的 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 你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限你在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将进行强制拆除。 收件人签字: 年 月 日 违章建筑主要...


·分公司没有建筑资质可以签合同吗
      分公司没有建筑资质可以签合同吗?分公司没有建筑资质可以在经营范围内签合同。建筑公司的分公司如果有营业执照的,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建筑企业分公司可以直接签订施工合同,不管是建筑还是销售类型的分公司,若是在分公司成立之初就已经...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违章建筑是违规建造的建筑物,应该依法拆除,为了防止出现违法拆迁等情况,制定了《违章建筑处理办法》,依据此《违章建筑处理办法》对违章建筑物进行拆迁。我们在下文和您聊聊《违章建筑处理办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建筑法第九十...


·违章建筑新政策是什么?
      违章建筑新政策是什么? 一、属于违建但不会被拆除的有哪些? 1、强行拆除会影响重要建筑物主体安全 有部分属于违建建筑物,但是和一些重要建筑物建在一起,而且强制拆除的话,会导致重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安全受到威胁。这种违章建筑可以不用强拆。 2、根据现性的技术条件无法拆除 ...


·建筑安全责任书范本格式是什么?
      建筑安全责任书范本格式是什么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当中,施工人员的安全应该是放在首位的,其次才应该是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所以有些施工队为了防止人为的原因,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安全事故,会要求员工和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一般我国建筑行业所有的建筑安全责任书范本格式基本上都是大同小异的。 建筑...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管理权有哪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管理权有哪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 [2] 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


·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如今,很多城市中的房价都是很贵的,因此有一些人为了充分利用自己的房子,往往会修建一些违法建筑。这当然是不允许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那现实中,对于违法建筑一般的处理方式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主要有罚款、限期拆除和没收三种方式,具体内容为...


·建筑法律顾问主要职责有哪些?
      建筑法律顾问主要职责有哪些? 从日常管理上看,建筑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有: 1.参与公司的重大经济活动和经营决策,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提供法律可行性意见或建议,协助董事会和总经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2.参与制订、修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参与重大经济技术贸易谈判,审...


·违章建筑拆除补偿是否存在?
      违章建筑拆除补偿是否存在?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中老旧建筑的拆除正变成一件重大事项。其中包括一些违章建筑。但是,对于违章建筑的拆除补偿,在目前的实践中可能没有补偿款。但还没有十分具体的规定。所以会有这样的疑问:违章建筑拆除补偿是否存在? 一、违章建筑拆除有补偿吗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