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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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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拆迁纠纷的民事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有其实施的客观基础,因为民事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在我国已有先例可循。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民法理论基础在于无过错责任。起因在于,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人们发现在诸如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等领域的民事纠纷中,由于当事人双方地位的差异、拥有专业知识和技术力量的悬殊,要求当事人负担平等举证责任对处于劣势的社会公众一方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在这些领域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以强化对弱者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即规定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6种侵权诉讼: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高度危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及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此外,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也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特殊领域的民事纠纷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经立法确立后,审判实践中已适用数年,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审判人员对其都有了足够的认识和积累,这为在拆迁纠纷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提供了客观可能性。

  

   在拆迁纠纷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将举证责任全部推向被告一方,要求被告承担终极的举证责任。笔者认为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是指拆迁人就被拆迁人所起诉或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拆迁人的违法操作或造成损害己方是否具有过错而依法承担的最初一轮的举证责任。主要表现是:其一,被拆迁人须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使其能够成立的必要证据。如:被拆迁人须证明权利受损害事实的存在,证明权利受损程度如何以及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操作可能给自己造成的损害。被拆迁人无须证明拆迁人的违法操作必然给自己造成损害或导致协议无效。此时举证责任转移给拆迁人,拆迁人须举证自己并无过错或损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的行为所致,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其二,将拆迁人举证证明了自己无过错、操作不违法或损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的行为所致,则举证责任将又转移给原告,此时原告不能主张举证责任倒置而免除自己的举证义务。因为法律规定倒置的是拆迁人就其是否有过错而承担的起始轮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涉及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所举的证据以外主动收集证据。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之间并不矛盾。它们都是查清事实正确裁判的基础。尤其在当前情况下,当事人囿于知识、财力、信息等方面原因,举证能力有限,对有些证据如涉及国家秘密、人事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卷宗材料等无权收集,因此法院查证还是十分必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即明确了法院查证的范围。包括: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证据线索的;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其第二款则明确了后果承担,即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一规定将民事诉讼中法院查证与当事人举证相衔接,使诉讼主体各方的举证责任以及后果负担更为明确。


·拆迁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在拆迁纠纷的民事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有其实施的客观基础,因为民事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在我国已有先例可循。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民法理论基础在于无过错责任。起因在于,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人们发现在诸如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等领域的民事纠纷中,由于当事人双方地位的差异、...


·拆迁纠纷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被告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该举证证明自己所作的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具体指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如果被告不能提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来证明该行为的正...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合并受理
      由于房屋拆迁许可行政行为是一种复合的行政行为,如果拆迁许可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拆迁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只受理对拆迁许可行为的起诉。如果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拆迁许可行政行为的某一个前置行政程序同时提起诉讼的,应当另行起诉,因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同,且适用...


·临时建筑拆迁补偿纠纷案实务
      

一、案情简介

  原告:南京市某公司

  被告:南京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拆迁办)

  第三人:南京市某开发公司

  2010年1月原告经南京市规划局批准,修建了一处临时建筑,该临时建筑批准的使用期限为自2...


·拆迁房屋承租人如何维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哪些情形下行政裁决应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


·被拆迁人的权利
      (1)拆迁许可证的知情权:
    即拆迁许可证颁发后,拆迁人应就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资金、价格评估、及拆迁方面的法律、政策向被拆迁人进行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2)依法要求拆迁人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
(...


·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如何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如工商登记内容在诉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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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法律服务内容
      (一)审查拆迁人的拆迁行为
1、核实拆迁人、拆迁单位的主体资格与资质,核实拆迁工作人员的上岗证;
2、核实拆迁人是否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3、核实拆迁人是否已经合法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4、核实拆迁人...


·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2]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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