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家庭中若出现遗嘱继承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我国公民享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遗产的权利,而且遗嘱继承指的就是依据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遗嘱,将其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一人或数人继承。那么,由于配偶或子女对遗嘱人分配遗产的意愿不满而提出异议,导致家庭中出现了遗嘱继承纠纷,则应当如何解决呢?下面,我们会为您作详尽解答。
  
  一、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二、分析遗嘱是否有效
  
  遗嘱应当符合法律严格规定的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一般即指行为能力,即达到成年年龄,精神健全,从而具有行为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如在设立遗嘱后,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其已经设立遗嘱的效力。
  
  2、遗嘱须具有一定的形式。
  
  (1)公证遗嘱,应当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即具备公证申请、公证事项的审查和制作公证书等程序;
  
  (2)自书遗嘱,应当是遗嘱人自己书写(包括电脑打印)、亲笔签名、注明书写时间;
  
  (3)代书遗嘱,应当有遗嘱人、代书人和证明人签名,并注明代书和签名时间;
  
  (4)录音遗嘱,有两个以上在录音制作现场的见证人的证明;
  
  (5)口授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口述遗嘱,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后来未恢复订立书面遗嘱的能力。其中,所有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存在利害关系。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即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凡违背法律规定剥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部分,归于无效。
  
  4、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威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三、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嘱人在设立遗嘱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可以依法变更遗嘱的某些具体内容,也可以撤销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也可以用新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原立遗嘱。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原则上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四、夫妻共同设立的遗嘱
  
  遗嘱所处分的客体是夫妻共有财产。在共同遗嘱中,夫妻可以相互指定对方为遗嘱继承人,也可以指定子女或其他人为遗嘱继承人。对于共同遗嘱,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在民法中均有专门规定,其他大多数国家均未作规定,法国、日本等国家则明确予以禁止。在中国审判实践中未予否认。共同遗嘱的设立、变更和撤销都是立遗嘱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其中一方不经对方的同意,不能单方予以变更和撤销。
  
  五、房产遗嘱过户问题
  
  1、非诉讼程序(房产部门直接办理)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2、司法程序(法院诉讼解决)
  
  例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建设部《登记办法》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申请房屋登记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六、遗产承受人继承权利的保护期限
  
  1、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期限。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继承法》第3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3、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继承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遗产承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就丧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介绍的遗嘱继承纠纷的解决方法。客观来讲,遗嘱继承是公民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分配,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分配遗产的意愿,而且遗嘱继承的效力是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因此,如果出现受遗赠人的继承权受到侵犯的情况,建议及时上诉法院以寻求法律保护。


·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
      一、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一般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


·继承的特征
      继承的特征,可以从主体、客体、关系、时间等方面的特定性来分析。 (1)主体上的特定性,被继承者和继承者是特定的,法律上往往具有亲戚等特定身份关系,并且是生者对死者的继承。 (2)客体是死者遗留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财富和“负财富”。从法律规定上说,继承只继承财富,对债...


·一、获得的死亡赔偿是不是遗产?
      一、获得的死亡赔偿是不是遗产? 获得的死亡赔偿不是遗产,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死者亲属的财产,不属于遗产。 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


·遗产分割协议有什么内容
      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或之前,可以签订遗产分割协议来避免分割时产生纠纷。有些内容是遗产分割协议必备的,那遗产分割协议有什么内容?签订遗产分割协议时,有些常见的问题需要注意,那签订遗产分割协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我们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分割协议有什么内容 遗产分割协议,是指依法应...


·继承权丧失时间具体是什么时候
      继承权丧失时间具体是什么时候?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既可发生于继承开始前,也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但因继承权的丧失是使继承人失去继承的资格,因此,继承权的丧失应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因继承权的丧失,涉及继承人的继承资格的被依法剥夺,因此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的,应由人民...


·什么情况下配偶丧失继承权?
      什么情况下配偶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这里要注意必须是故意杀人,过失杀人不丧失继承权。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只要继承人所杀害的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不论...


·一、被继承人的抚恤金怎么分配?
      一、被继承人的抚恤金怎么分配?1、老人在去世前有遗嘱处置财产,依照遗嘱分配。2、老人在去世前没有遗嘱处置其财产,可以由直系亲属协商分配;3、老人在去世前没有遗嘱处置其财产,也可以按照《民法典》(2021.1.1生效)中的继承顺序来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


·一、根据法律规定怎么把遗产指定给一个人?
      一、根据法律规定怎么把遗产指定给一个人?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把遗产指定给一个人,当然遗嘱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书写,需要注明日期并请签字确认。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应当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遗嘱执行人如为法定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不得拒绝;若指...


·兄弟姐妹如何继承财产?
      兄弟姐妹如何继承财产?1、按照国家《继承法》将兄弟姐妹之间列为相互可以继承遗产的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范围内。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兄弟姐妹可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权份继承遗产。2、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承人均等分配遗产:《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


·没照顾老人要分遗产可以吗?
      没照顾老人要分遗产可以吗?可以,子女不赡养老人,也是拥有继承权的,但是老人可以因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在订立遗嘱的时候不指定子女为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


·遗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吗
      遗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吗遗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该条的规定,结合上面对财产的相关界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工资是指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奖...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