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重庆市劳动合同法中辞职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辞职的问题,即向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重庆作为西部一个大城市也出台了相关规定。那么,在这劳动合同法中辞职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我们能否得到经济补偿呢?接下来的我们将为您介绍重庆市劳动合同法中辞职的相关规定,供您参考一下。
  
  一、辞职的概念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二、重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员工自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款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他情形,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
  
  员工自动辞职,即自动离职,是指在用人单位没有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不告而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仅没有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辞职不一定会获得经济补偿金。当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或者违法造成的员工辞职,我们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但是当劳动者自动辞职,即自动离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经济补偿。以上就是网的我们对重庆市劳动合同法中辞职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的问题进行的解答,若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一下网的律师。
  
  


·疫情期间怎么辞退员工是属于合法的?
      疫情期间怎么辞退员工是属于合法的?疫情期间辞退员工合法的情形在于劳动者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是因疫情的原因公司经营不好而导致的裁员;再者就是因受伤确实不能再进行做原来的工作,而不能从事另外按排的工作。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公司遣散员工赔偿金是多少
      公司遣散员工赔偿金是多少一、公司遣散员工赔偿金是多少?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每天都会有大量的公司破产倒闭。公司破产,影响最大的就是员工。很多员工因此会被遣散,导致下岗待业。按照规定,因公司破产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要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如果是违反规定遣散员工的,还要做出赔偿。那么...


·脚手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哪些
      脚手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哪些? 脚手架在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是必须用到的,脚手架工程施工时应特别注意保证质量,脚手架工程是否安全关系到建筑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因此,脚 手架工程在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质量保证措施。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脚手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哪些,欢迎阅读以下文章内容...


·童工是什么意思,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有哪些
      您知道童工是什么意思吗?这可不是很多人以为的未成年工,法律规定未成年工的年龄是16周岁到18周岁之间,但是这阶段并不包括童工。对于童工,国家是禁止单位招录的,那么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童工是什么意思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


·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企业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按员工入职时间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这就是所谓的n 1的来源。 二、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员工属于辞职,员工需要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无需征得企业同意...


·工程合同履约担保金额
      工程合同履约担保金额一般在工程合同中, ?工程发包人在合同过程中会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但就目前情况而言,许多的建筑工程承包人对于履约担保缺少一定的法律认识,但是履行担保金可以降低一定的风险。那么,关于工程合同履约担保金额是多少呢?接下来,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一、工程合...


·计件制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是怎样的
      计件制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是怎样的计件工资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按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工资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其中,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伤职工,停工...


·单位辞退员工能否申领失业金被公司辞退属于劳动者非
      单位辞退员工能否申领失业金被公司辞退属于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只要劳动者其它条件符合规定,就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


·劳动合同能否约定违约金?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明显过高的违约金,变相剥夺了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能否约定违约金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合同能否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指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轻微工伤鉴定是怎样的?
      工伤鉴定是一个非常专业的一个鉴定过程,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您都明白的事情轻微工伤也是需要鉴定的,但是事实上,许多人都并不知道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轻微工伤鉴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轻微工伤鉴定是怎样的? 由公司承担医药费,...


·劳动合同赔付违约金的限制情形是什么
      劳动合同赔付违约金的限制情形是什么?1、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职业培训,或者为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支付了培训费用的,可以与该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约定服务期。若劳动者在接受培训后并没有履行双方所约定的服务期,劳动者应当按照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若用人单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