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纠纷诉讼处理的技巧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工程纠纷诉讼处理的技巧有哪些? (1)内部承包人的工程费、劳务分包的人工费、管理费,尽量处理成普通债务纠纷。
  只要内部承包人持有结算证明、对帐单、欠条等欠款的充分证据,法官往往不会在是不是内部承包、能不能代表班组全体人员等这些问题上纠缠,而直接作为欠工程款或者普通债务纠纷处理。
   (2)对于挂靠经营、转包等,约定参与施工管理,力求避免无效。
  如果被挂靠方和转包方派出项目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部分出资、提供某些专用设备和操作人员、履行相应的检查、监督、指导、服务等,参与部分管理,就可以认定为不构成转包而使之有效。理由是这样就不再是“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我们作为施工企业,工程承包之时或者在纠纷不可避免的时候,就要考虑合同被认定为有效和无效哪一种更有利,然后通过一系列行动安排和争议解决中的证据的取舍,争取最大的利益和最好的效果。
   (3)总承包人承包的群组工程中,转包不超半数可按分包处理。
  比如一个住宅小区若干栋楼宇,总承包人中标后,没有全部自己施工,也没有全部转包出去,而是自己施工几栋,转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或施工队伍几栋,严格地讲这实际是一种分割转包的行为。但如果这种情况发包人没有异议,转给其他实际施工人不超过半数的,实务中可以不被认定为非法,而将其作为分包处理。
   (4)巧借实际施工人地位,直接起诉。可以排除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管理和仲裁条款。
   (5)正确运用停工抗辩权及施工方的解约权。
  针对合同履行的不同顺序,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在第66、67、68条规定三种合同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体实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可运用的主要是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关于发包人不按约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的先履行抗辩权。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订有对价关系的双务合同;二是应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义务。
  在工程施工的开工阶段,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工程预付款条款的,发包人的先履行义务是按约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在其未履行预付款的前提下,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即有权停止施工、要求赔偿损失等。我国《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此,在发包人未按约履行提供施工场地、资金等施工条件的义务时,承包人具有暂停施工的履约抗辩权,并同时有权要求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权利,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预付款时的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赋予的权利。
  结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看具体操作程序,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先履行抗辩权时还必须具备已经催告这个条件。对于发包人未按约支付预付款,承包人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即停止施工、要求顺延工期和损失赔偿,一般都会根据承包人是否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催告并依约给予发包人合理期限而加以判定。如果没有催告,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是要被追究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而陷于被动的。
   (6)借司法机关,借程序权利,完成自己不能完成的事项。
  比如调查取证。如果我们手里有一个某项目部的签章,而这个公章可能是私刻的,或者对帐单上只有对方材料员、驻场财务人员的个人签字,没有公章的,或者临时盖上了技术专用章,后来对方不承认的等等,到底该要求谁的承担责任,有时一时搞不清楚,我们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先起诉后撤诉等方式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7)工程款结算时情势变更和显失公平的选择。
  在建设工程领域,2005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延用和强化了合同自由、约定优先的原则,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这一规定自实施以来,几乎成了审理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简单易行的法宝,很少有人怀疑过它,有人怀疑也没有撼动过它。
  随着全球经济从过热到经济危机,每个行业都受到了大大小小的冲击,建筑与承包业也不例外,尽管如此,更要注重质量的管理,在施工的过程,前后都会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纠纷,但是我们在处理的时候要学会适当地运用一些工程纠纷诉讼的技巧,当然这些技巧绝不能是投机取巧的,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更高效地解决问题。更多知识请咨询。
  
  
  


·一、编制外的合同工能随时辞职吗?
      一、编制外的合同工能随时辞职吗? 当然可以辞职,不过合同上应该有单方终止合同的相关条款, 合同工是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且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内容规定了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所以不可以随便辞职,只有到期才可以辞职。而违约金作为合同担保的...


·公司非法集资案未审理投资人可以告员工吗
      有的人为了投机取巧,以更轻松的手段获取利益,就想出了非法集资的手段,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形成非法集资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那么公司非法集资案为审理投资人可以告员工吗,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公司非法集资案未审理投资人可以告员工吗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


·工厂倒闭如何赔偿员工?
      工厂倒闭如何赔偿员工? 一、工厂倒闭的赔偿内容 用人单位出依法支付工资、保险等款项外,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计算标准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 ...


·疫情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疫情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疫情期间辞退员工补偿有哪些? 一、疫情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客观因素不能正常提供劳动,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以下两种情况: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2、企业职工因...


·一、辞职老板不给结工资怎么办?
      一、辞职老板不给结工资怎么办?辞职老板不给结工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是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单位所在区的劳动监察大队)。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1、协商解决。2、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一、劳动合同法病事假工资的区别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病事假工资的区别是什么区别在事假不发工资,病假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若出现员工请事假的情况,企业按照员工的实际工作天数折算相应的应扣除工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工资是...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辞职工资怎么办?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辞职工资怎么办?劳动合同试用期辞职工资正常发放即可,《劳动合同法》第 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试用员工只要提前三日向公司提出书面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


·离婚后聘礼钱和三金需要退还吗?
      离婚后聘礼钱和三金需要退还吗? 一、离婚后聘礼钱和三金需要退还吗? 三金应该是属于彩礼范围之内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


·一、用童工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用童工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


·园林绿化工程质保期标准有哪些
      园林绿化工程质保期标准有哪些,景观工程如何评估?一、园林绿化工程质保期标准园林绿化是指在一定的地域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通过改造地形(或进一步筑山、叠石、理水)种植树木花草、营造建筑和布置园路等途径创作而成的美的自然环境和游憩境域,就称为园林。园林包括庭园、宅园、小游园、花园、...


·一个眼睛失明构成工伤几级伤残鉴定?
      一个眼睛失明构成工伤几级伤残鉴定? 一、一个眼睛失明构成工伤几级伤残鉴定? 一个眼睛失明构成工伤二级伤残鉴定,具体的规定如下: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第五条第一款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属于一级伤残。 第二款第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