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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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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形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法益? 一、合同撤销权的概念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 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合同撤销权是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的民事制度。
  法益则是刑法学上的用词,指的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二、 合同撤销权行使情形
  中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可请求撤销合同的情形: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订立的合同。相对而言,两大法系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体系完整,内容详尽。
  纵观民法典对撤销权行使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3.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4.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三、撤销权的消灭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上述内容即是我们为您介绍的关于合同撤销权的法益的相关知识。虽然当事人双方已经成功签订合同,但是撤销权人在上述情形下可以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单方表示撤销此前已成立生效的合同,并且撤销权同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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