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新的土地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最新的土地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一、土地股权转让协议书
  
  协议编号:
  
  当事人双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鉴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符合下列第项规定的转让条件:
  
  (1)系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甲方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对土地进行了投资开发、利用。
  
  (2)系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业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或原租赁合同规定,甲方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
  
  合同正文
  
  第三条 下列文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合同复印件(可以约定进行公证);
  
  (2)甲方提供的转让地块界址图和约定地块地理位置图;
  
  (3)甲方提供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4)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条件说明;
  
  (5)乙方提供的项目建设安排及进度表。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转让位于地块的使用权,作为乙方的用地。地块面积共计平方米,其地块形状和位置详见地块位置图和界址图。
  
  第五条 该地块用地性质原为用地。
  
  第六条 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地块土地使用期限为年,自土地交接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具体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给乙方的权属证明标明的使用年限为准。
  
  第七条 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内,乙方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乙方有权依照政府规定就其在该地块使用方面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补偿。
  
  第八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为单价元/平方米,总额为元。
  
  第九条 前条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计算以土地交接时土地部门勘察定界的面积和前款所述每平方米价格的乘积为准,并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条 合同签字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计元;待土地验收交接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剩余的%,计元。至此,乙方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共计元。
  
  第十一条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完成交付地块的通一平。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土地验收交接时间不迟于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后个工作日内。
  
  第十三条 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后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就土地进行验收交接,双方在《土地交接单》上签字盖章以示土地交接完毕。甲方具体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等手续,乙方予以配合,并负担相关手续费、税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甲方承诺第三人不拥有该地块的抵押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利。
  
  第十五条 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内,乙方有权将地上建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连同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一同处置,包括转让、出租和抵押。上述事实的发生,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并不得与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所指的合同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十六条 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效期限内,乙方应按规定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七条 该地块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期届满日前,乙方要继续拥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申请续期。申请续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不续期的,乙方应根据国家的规定将该地块完整交还给国家,该地块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九条 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1)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土地;
  
  (2)所提供的土地条件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3)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1)对该地块的使用和处置,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2)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3)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 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量按照本合同地块总价的万分之计。
  
  第二十二条 违约造成的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超过违约金部分的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据实计算,共同核定,也可由双方共同委托履约地具有专业权威的有关部门核定。
  
  第二十三条 违约事实发生后,违约方已实际支付了违约金和赔偿金的,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四条 违约金、赔偿金最迟应于明确违约责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偿付。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逾期付款,每逾期1日按逾期付款金额千分之的比例追加支付滞纳金。
  
  土地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模板是什么样子的相想必您都已经有了了解,在进行土地股权转让的时候需要签订有关的协议,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上述的模板进行一定得修改,然后进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是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直接的证据,因此一旦发生纠纷的时候就可以根据上述的协议进行维权。
  
  


·娄底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娄底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一、补偿标准 2010年7月,农民征地补偿标准,将动态调整逐步提高。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我国农民征地补偿标准将实施动态调整、逐步提高并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国土资源部日前就此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


·龙游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新标准
      龙游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新标准 您可能都听说过龙游县,龙游县根据龙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龙游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新标准,这也是在之前老的征地补偿标准上出台的,确保征地补偿标准更加的符合实际情况,符合老百姓的利益。龙游县的所有征地工作都要根据征地补偿标准来,因此您很有必要到本文先了解...


·宜宾市征地拆迁赔偿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宜宾市征地拆迁赔偿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一般规定 1、 征用土地方案由宜宾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


·河北省邢台柏乡县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河北省邢台柏乡县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如今,征地已经成为人们非常关注的热点问题。有些人盼望着自己的房屋能被划进拆迁区拿到补偿款,也有些人拿到补偿款后仍然不觉满足。近年来我国拆迁冲突事件频发,需应引以为戒。今天,我们就河北省为例,和您一起探讨一下河北省邢台柏乡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


·我国农村能办土地使用权吗
      我国农村能办土地使用权吗 我国对于农村土地的管理也是一步一步的逐渐完善起来的,在农村的土地使用的确权工作已经逐步落实到位了以后,其实现在各地对于农村的土地早就已经开展了针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工作。可是仍然有一部分人却比较疑惑的问题是,我国农村能办土地使用权吗?其实也就是对所谓的...


·监外执行可以去外地吗?
      监外执行可以去外地吗? 可以。在我国监外执行可以去外地,监外执行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监外执行是可以到外地的,但不允许出国。 监外执行的人要去外地长住的,必须按照程序取得矫正机关的同意。 我国刑事诉...


·房地产他项权有效期是怎样规定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现代很多的贷款都是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的,担保方式在我们国家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说由相应的人员来提供担保,或者是提供物品的担保,也就是房屋的抵押是非常多的,抵押的话涉及到一个他项权证,很多人想知道,房地产他项权有效期是怎样规定的? 一、房地产他项权有效期是怎样规...


·最新湖北省仙桃市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湖北省仙桃市征地补偿标准最新湖北省仙桃市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和修正系数,以及青苗补偿标准,同时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一并实施。湖北省仙桃市土地共分为三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仙桃市主...


·旅游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
      旅游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一、旅游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确定旅游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有以下方式: 1、从游客开始处于旅游公司的控制之下合同即开始履行,从游客受旅游公司控制到结束受旅游公司控制的所有地点都是旅游合同的履行地。 2、旅游公司所在地是旅游合同的履行地。 ...


·泉州芯谷征地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是怎么样的?
      泉州芯谷征地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是怎么样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


·购买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规定是什么?
      购买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规定是什么?购买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规定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来进行一个办法,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地皮建议不要购买,如果你购买后无法办理产权证就很麻烦。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利"...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