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可交换公司债券法规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可交换公司债券法规有哪些
  
  债券在现代社会已经是您十分愿意选择的一种投资方式,购买者可以从中获取利润,而发行债券的公司也能够从中获取资金促进公司发展。而债券中还存在一种可转换债券,许多人不知道这是什么,可交换公司债券法规有哪些,今天就由的我们来为您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的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
  
  可交换债券在本所发行的,同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等规则中关于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1.3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债券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4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可交换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对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交易进行监管。
  
  第二章 上市交易
  
  2.1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
  
  (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三)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四)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2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交换债券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文件;
  
  (三)可交换债券发行申请相关文件;
  
  (四)同意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决议;
  
  (五)发行人章程;
  
  (六)发行人营业执照;
  
  (七)募集说明书;
  
  (八)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
  
  (九)上市公告书;
  
  (十)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十一)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的承诺;
  
  (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2.3 发行人应当保证上市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4 可交换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并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2.5 可交换债券作为质押式回购业务质押券的标准等相关事项,由登记结算机构另行规定。
  
  2.6 可交换债券上市交易的分类管理标准,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
  
  可交换债券信用级别发生变化或者发行人出现其他重大风险事件时,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其交易机制、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等进行调整。
  
  第三章 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
  
  3.1 可交换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联络人,负责管理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
  
  3.2 可交换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证券法》规定的期间内披露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报告内容除需满足本所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以外,还应当包括:
  
  (一)换股价格历次调整或修正情况,经调整或修正后的最新换股价格;
  
  (二)可交换债券发行后累计换股情况;
  
  (三)期末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市值与可交换债券余额的比例;
  
  (四)可交换债券赎回及回售情况(如有);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3.3 可交换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所公司债券相关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行人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一)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换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修正原则修正换股价格;
  
  (二)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被风险警示、暂停、终止上市等;
  
  (三)发行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司法冻结、扣划或其他权利瑕疵;
  
  (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市值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影响可交换债券增信效果;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4 持有可交换债券的投资者因行使换股权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换债券的投资者行使换股权利导致发行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3.5 可交换债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承销机构及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发行人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3.6 受托管理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并对外披露。出现对可交换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受托管理人应当自其知悉该等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临时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并对外披露。
  
  第四章 换股、赎回、回售与本息兑付
  
  4.1 自可交换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债券持有人方可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选择是否交换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
  
  4.2 发行人应当在可交换债券开始换股的3个交易日前披露实施换股相关事项,包括换股起止日期、当前换股价格、换股程序等。
  
  4.3 可交换债券进入换股期后,当日买入的可交换债券,投资者当日可申报换股。
  
  4.4 可交换债券持有人申请在本所换股的,应当向本所发出换股指令,换股指令视同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认可的解除担保指令。可交换债券换股的最小单位为一张、标的股票的最小单位为一股。
  
  换股交收完成后,换得的股票可在下一交易日进行交易。
  
  4.5 发行人在可交换债券换股期结束的20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进行3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可交换债券停止换股相关事项。
  
  4.6 发行人由于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调整或修正换股价格等原因,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应当在换股价格调整日之前补足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同时就该等股票设定担保。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而发行人又无法补足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回售的权利,或者由发行人作出其他补救安排。
  
  4.7 换股期间,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司法冻结、扣划或其他权利瑕疵影响投资者换股权利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申请暂停可交换债券换股,发行人未及时申请暂停可交换债券换股的,本所可视情况暂停提供换股服务。
  
  4.8 发行人或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其他影响投资者换股权利事项的,本所可视情况暂停或终止可交换债券换股。
  
  4.9 由于发行人未及时补足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或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换股失败的,由发行人承担所有责任。
  
  4.10 发行人应当在满足可交换债券赎回条件的下一交易日,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相关事项。若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发行人应当在赎回登记日前至少进行3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公告内容应当载明赎回程序、赎回登记日、赎回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
  
  赎回结束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赎回情况及其影响。
  
  4.11 发行人应当在满足可交换债券回售条件的下一交易日,披露回售相关事项,并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前至少进行3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内容应当载明回售程序、回售申报期、回售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
  
  回售结束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回售情况及其影响。
  
  4.12 发行人应当在可交换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3-5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相关事项,在可交换债券期满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相关事项。
  
  第五章 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及终止上市
  
  5.1 可交换债券上市期间,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停复牌的,本所可视情况对可交换债券停复牌。
  
  5.2 可交换债券上市期间,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司法冻结、扣划或其他权利瑕疵影响投资者换股权利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申请可交换债券停牌。发行人未及时申请的,本所可视情况对可交换债券进行停牌。
  
  发行人明确上述事项已经消除或者不影响投资者换股权利后,向本所申请可交换债券复牌。
  
  5.3 可交换债券发行人出现本所公司债券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列示情形的,参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第六章 附则
  
  6.1 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上市及交易费用按照本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准执行,换股按照股票交易收取相关费用。
  
  6.2 本所对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3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6.4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可交换公司债券法规国家有专门的法律文件规定,我们只需按照上述条例去做即可。要注意的是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公司的要求是极其严格的,公司在选择发行这种债券要先仔细核对自身条件,满足后方可申请发行。同时对于发行定价也必须按照文件规定,不能超过比例范围。我们提醒,在购买可转换债券之前,咨询相关律师最为稳妥。
  
  


·最高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交通事故赔偿所涉及的法律条款较多、程序复杂,如果事故严重的话甚至还要面临较大金额的赔偿。接下来就由的我们为您介绍最高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具体内容,帮助您了解交通事故赔偿相关规定。 最高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二手房交易政策?
      一、二手房交易政策有哪些 1、契税:普通住宅按买价征收1.5%;非普通住宅按买价征收3%由买方承担; 2、营业税(卖方):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2009年12月31日前优惠政策规定为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超过5年(含5...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推卸、逃脱责任,擅自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其动机在于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逃逸人会因其逃逸行为而承担...


·交通事故全责赔偿的标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全责赔偿的标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3...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车险的情形有哪些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车险的情形有哪些 一、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车险的情形有哪些 情况一:路过坑洼处车子受损 如果路过坑洼处而使得车子损坏,保险公司会因事故尚无定论、找不到责任方而绝赔。 情况二:车身无辜被划 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露天停车场,如爱车无辜被划伤,或是因露天中受阳光曝晒...


·8000工资交多少税
      8000工资交多少税8000元工资应交90元的税。按照新个税标准计算,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收入8000元减去5000元正好位于3%的档,则个税缴纳额=(8000-5000)×3%-0=90元。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免征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我把车子借给别人开,他出事故了,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


·生交通事故,无论大小都需要对事故责任加以判定,最终确认肇事方
      生交通事故,无论大小都需要对事故责任加以判定,最终确认肇事方。相关责任认定工作将由交警做出初步判断,因此当事人在报警之后应该尽量保持现场的原貌,等待交警赶到进行处理。那么常见交通事故责任判定原则是什么呢?为您解答。 一、常见交通事故责任 判定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在高速上违章停车处罚多少处罚?
      高速公路是特殊的公路类型,在高速上开车,要严格按照规则,不得随意变道,更不能违章停车。如果在高速上随意停车,可能引发交通事故,交警发现后,会对车主进行处罚。那么,在高速上违章停车怎么处罚?根据不同情况,处罚是扣分加罚款,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了解下。一、在高速上违章停车怎么处罚?1...


·一、交通事故后可以报警吗?
      一、交通事故后可以报警吗? ? 发生事故之后必须报警,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交通民警应严格依照规定时限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也应依照规定时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履行相应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