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上海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是否缴纳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上海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是否缴纳 一、什么是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基本含义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二、关于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的争议
  股权转让表现为资产转让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税法均没有准确定义,法律规定的缺失给基层税务机关日常税收征管及相关企业办理涉税业务带来诸多麻烦,这不仅引发税务人员争议,征与不征各执一词,同时也成为税企争议的问题之一。
  1、不动产权利实质发生了转移。当股权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特别是全部股权转让时,土地等不动产权利虽然形式上仍在公司名下,但公司整体资产实际上已经易主,作为公司整体资产一部分的土地等不动产实质上变更了权利主体。
  2、规避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有“刺破公司面纱”,直接追究股东责任的规定,当公司的主要财产表现为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等不动产权利时,公司全部股权的转让,其形式上虽为股权交易,土地及其附着物等不动产权利人的名义也未发生变化,但审查交易行为可以认定当事人交易对象的实质是土地及其附着物等不动产权利。这种行为实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损害国家利益和破坏社会秩序,故应参照“刺破公司面纱”法理认定交易的实质,并适用有关税收管理的法律。
  3、国土资源部门类似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厅函〔2004〕224号)对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请示批复如下:“太古可口可乐香港有限公司将其全资拥有的独资企业——太古饮品(东莞)有限公司全部转让给可口可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属于企业资产的整体出售,其中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因此,该行为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行为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因此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1、应当遵循股权转让性质。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A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属于公司财产,股东发生变化,但公司本身作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仍然存在,独立法人资格并未取消。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也未发生变化,公司以其财产对外承担的责任也未发生变化。因此,股权转让并不直接导致公司房地产等法人财产权的转让。
  2、应当遵循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本案自然人股东仅是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物权等法人财产权并未转让,也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物权变动的登记,没有转让不动产物权的事实行为。再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上看,只有房地产转让行为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税法上没有规定转让股权行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股权转让行为并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3、应当遵循税法适用原则。
   三、上海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是否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的规定精神,当股权转让,其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时,对这种行为,是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应该说只是个案批复,不是规范性文件。批复只是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为规范对象,没有普遍适用性。按照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七条的理解,批复要普遍适用应当按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若要普遍适用,应该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
  房地产交易行为涉及税种一般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而股权转让行为,一般只涉及所得税、印花税等。建议相关部门对此进行调研,尽快修订相关政策文件,将游离于土地增值税行为之外的应税行为全部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这样不仅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防范执法风险,更有利于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上海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是否缴纳?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类转让房地产,这样可以规避增值税,但这使得我国的税源减少,不利于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履行。实际上,对于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存在缴纳争议,但是我们认为当股权转让的时候,主要是用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以及附着物等股权形式,这时是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的。
  
  
  


·邵光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
      邵光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现在为了能够让各省市之间可以的行使速度变得更加的快速,所以各省市都在大力的建设高速公路,当然如果想要建设高速公路的话,那么肯定会涉及到征地的问题,这就需要对相关的被征地者做好安置工作,当然征地一定要按相关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那么邵光高速征地补偿标准...


·山西省征地补偿分配政策
      山西省征地补偿分配政策 最近,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征地补偿的问题,开始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们在进行补偿的时候,每个地区都是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关的政策的,那么,山西省征地补偿分配政策都是包括哪些条款呢? 山西省征地补偿分配政策 第一条...


·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出资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出资是什么土地使用证的作用是比较多的,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我们是可以使用它来进行贷款的,而且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出资也是一种特殊的一种土地处置方式。但是,我们要注意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转让之间是有一定的联系的也是不同的,那么,它们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什么样的呢?一起来了解...


·国家征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征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1、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费用   该笔费用用于补偿对土地进行投入的人,是对其土地投入损失的补偿。如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投入的,就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就补偿给受让人。   2.安置费   这笔费用应当...


·高速公路江苏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高速公路江苏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都说“要想富,先修路”,高速公路建设是我国道路建设的重点项目,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也是有很显著的成果的。但是在修建高速公路的过程中会遇到需要征地的情况,国家征地时是会进行补偿的,高速公路江苏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高速公路江苏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外地户口能不能在本地办结婚证
      外地户口能不能在本地办结婚证我国法律规定,如一方是本地,另一方是外地,可以办理;如果双方都是外地户口,不能办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如对方的户口在当地,就可以在当地办理的。如双方的户口都不...


·房地产商建造房子时,都应对建筑物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上
      房地产商建造房子时,都应对建筑物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上因此就要求在房屋买卖交易时房地产商应该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相信购买过房产的人,都对住宅质量保证书并不陌生,这份文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那么,房屋质量保证书内容及其意义是什么?今天我们就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房屋质量...


·南宁市土地使用出让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南宁市土地使用出让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在日常生活中,常会因为土地的相关问题而产生矛盾,特别是关于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土地出让金,很多人都不知道应该由谁缴纳,应该按照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缴纳,对于这些问题,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都有相应的规定,那么南宁市土地使用出让金管理办法...


·土地使用权年限和房屋所有权有区别吗
       一、土地使用权年限和房屋所有权有区别吗 有区别,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屋产权是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出让的。所谓房地产使用权,其实只是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决定了房产的使用权。业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外,还拥有该房屋的国土土地使用权,还具备所占...


·通常情况下异地诉讼离婚多久
      诉讼离婚遇到的情形有很多种,并且每个人的情况不一,异地诉讼离婚就是其中的一种,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离婚,确保离婚顺利进行,但是您也想知道异地诉讼离婚多久,您都希望能够尽快的办结异地诉讼离婚,达到离婚的目的,但是对于离婚需要多久,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诉讼时间要求的,具体怎么规定的,可以...


·最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和修正系数,以及青苗补偿标准,同时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一并实施。最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土地共分为四类:一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