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肥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合肥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是一个广大老百姓关注的话题,拆迁涉及到人民的生产生活的变动,有的涉及到住所、工作场所、生产厂房等等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当然会产生相应的损失,需要国家或政府作出一定的补偿。关于征地的补偿在国家法律的层面上也是有法律支持的。具体的某个省市也因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影响,标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我们了解一下合肥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由政府决定承租给单位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在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 ?。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在拆迁过渡期间内,拆迁人对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
  
  (一)单位整体拆迁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
  
  1、拆迁人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日起,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合法用工人员所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本人前12
  
  个月的月基本工资平均额的80%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粮贴、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费等各种补贴和补助按月给付;得不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付。
  
  2、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拆迁人按规定补偿,由被拆迁人向有关部门统一缴纳。
  
  3、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已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拆迁时不予补贴;未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由拆迁人按退休金标准补贴。
  
  (二)单位部分拆迁的,按拆迁建筑面积每月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贴。
  
  (三)按经营用房安置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个体工商户)
  
  在拆迁过渡期间内的停业补助,拆迁人每月应按每平方米经营使用面积给予1人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1/5补贴。
  
  (四)全额拨款单位的人员不予补贴。
  
  三、征地转户被拆迁人自改的非住宅,对其用于经营或生产设施的搬迁按机械、设备评估费的10%予以补贴,评估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不再支付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四、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住宅搬迁补助费:每户每次200元,二次搬迁另按此标准支付。
  
  (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办公用房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生产、商业、仓储、加工企业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应安置房屋面积(包含易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在18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
  
  1、国有土地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4元/月?平方米使用面积;
  
  2、征地转户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4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自拆自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发放:户人口3人(含3人)以下的,1500元/户;户人口4~5人(含5人)的,2430元/户;户人口6人(含6人)以上的,3240元/户。
  
  (五)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有照建筑面积在30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
  
  1、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1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2、办公、仓库、生产用房等其他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月起发放至回迁安置通告时止。
  
  (七)实行产权调换的,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1/3由拆迁人付给房屋所有权人,2/3付给房屋承租人;拆除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平均分配。
  
  五、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3个月的补助。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本文介绍了合肥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在补偿对象、补偿标准以及多种形式的补偿手段方面规定的比较详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具体的补助金额方面可能会有一些变动。涉及拆迁的个人或单位应关注最新的补偿标准。同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补偿标准在拆迁前是要公告的,在这个方面大可以放心。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在选购房屋的时候,不能单凭开发商的广告吸引,毕竟很多时候广告
      在选购房屋的时候,不能单凭开发商的广告吸引,毕竟很多时候广告上面承诺的最后发现都实现不了。因此还是需要购房者实际的看房,了解清楚相关的信息才行。而在看房过程中也有需要注意的事项,那究竟看房注意事项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看房注意事项有哪些 1、避免定金陷阱:很多...


·转按揭的房子是可以过户卖的
      转按揭的房子是可以过户卖的,但是银行一般有些规定,没有满一年需要交一定的违约金。所以您可以用原有房主的首付款去银行办理业务,提前还贷,然后在办理过户的手续。买房的时候通过按揭贷款方式已经是很平常了,这也是目前房地产市场中主流的购房方式,很多人都喜欢通过这种方式来购买房屋。(一)首...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无效是什么意思 有哪些情形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无效是什么意思 有哪些情形 (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由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


·根据法律规定疫情下还房贷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疫情下还房贷怎么办?疫情下还房贷可以根据国家的要求申请延期还款,据银保监会网消息,1月26日,银保监会下发通知,要求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知指出,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


·房屋质量纠纷该怎么避免
      开发商在向购房者交房的时候,需要购房者对房屋质量作出验收,而此时多数情况下都会发现房屋是存在一定质量问题的。就此容易产生房屋质量纠纷,那对于当事人来讲应该如何避免房屋质量纠纷的产生呢?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房屋质量纠纷该怎么避免 为了避免未来出现质量纠纷时,在签合同时...


·商品房认购书中有什么陷阱
      商品房认购书中有什么陷阱 一、商品房认购书中有什么陷阱 (一)开发商在给买受人提供的认购协议书中,一般对预售商品房描述不清,没有将对买受人的重要承诺写入该协议,只是一个简单的楼号,为将来买卖合同的成功签订增加了困难,给买受人套上了一个不平等的枷锁,也为开发商逃避责任留下了伏笔。...


·租房合同对方毁约如何维权
      租房合同对方毁约如何维权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单方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索赔如下: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


·离婚时贷款房产如何分割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时贷款房产如何分割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夫妻一方婚前以...


·哪些情况可依法拒绝收房
      哪些情况可依法拒绝收房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5、...


·房屋强拆主体不明,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房屋强拆主体不明,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即由拆迁户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


·有抵押的房产该如何购买
      对于有抵押的房产来讲,虽然法律中允许当事人进行购买,但毕竟此时房产上面设立的有抵押权,因此实际交易的时候可能与购买普通房产的流程是不一样的。那究竟对于有抵押的房产该如何进行购买呢?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有抵押的房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