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有几种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有几种 一、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有几种
  1、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解除权应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私权利”,法律赋予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具体方式是通知对方即可。而只有在对方有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换言之,法院只有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效力的“确认权”。
  2、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解除权的法定行使方式为“通知”(单方意识表示)、解除权的生效方式为“到达”(信息成功传递)。
  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也可以成为原告行使解除权的一种行为形式。
  第一,起诉状的内容能充分反映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意识表示;
  第二,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方式受程序法的严格限制,可以有效保障将有权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要解除合同的单方意识表示有效传达给另一方。
   二、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提出的请求有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三种。因此,有些审判人员与学者就认为当事人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无权请求违约金。因为在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约定不再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其中的违约金条款也就不再发生效力。
  这种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它只适用在当事人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之下,毕竟合同法按照法理理解只是一种指导性规范,并非强制性。虽然合同法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并没规定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约定来创造约束双方的规范,这也体现了在私权利领域范围内的“法无规定即自由”的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依职权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权利是有限制的。
  首先,这种调整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利。必须是在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
  其次,这种调整权是一种“有因”的权利,原因在于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再次,这种调整权是一种“有限”的权利,法院调整的幅度为“适当”调整。将“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作为违约金调整的“上限”较为合理,具体理由主要有以下三条:
  (1)这种调整观点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在合同法施行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提出:“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自行约定的权利,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对超出部分,可不予保护。”该司法解释已随着经济合同法的失效而不再适用,但不可否认,这一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当时出自对审判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经过认真总结比较分析而确定下来的。这项规定的内容与现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不冲突。
  (2)这种观点符合人们对日常社会经济生活的理解。从我国目前人们对经济生活的普遍理解来看,利息超过本金是一种典型的利息“过高”的情形,用同样的道理来看违约金和合同标的,一旦违约金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则会被认为违约金的惩罚性过重。而且根据一般的经济规律,当事人获得的合同预期利益不会超过合同标的额本身,反过来,当事人受到的损失,通常也是在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标的额之内。因此将“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作为违约金调整的“上限”作为违约金调整“上限”较为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易为人们所接受。
  (3)这种观点实践操作性较强。一方面,违约金调整的“上限”数额确定较容易。将“不超过合同的未履行部分”作为违约金调整的“上限”,在实务中只需查清合同总的标的数额和已履行部分的数额即可。另一方面,较为宽泛的调整幅度也留给法官以较灵活地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余地,便于法官根据个案不同的违约情形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综合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来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试用期解除合同,哪些情况可以要求赔偿
      相比于转正,法律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权益保护的就要少一些,但对于解除劳动合同上面,法律也是作出了严格规定的。通常情况下单位要是在试用期解除合同的话,有可能涉及到赔偿的问题。那么试用期解除合同赔偿情形有哪些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试用期解除合同,哪些情况可以要求赔偿 (一)...


·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合同注意事项主要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合同注意事项主要有哪些?担保一般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关于财产等诸多事项的事先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在签订担保合同时需要注意很多事项。那么,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合同注意事项主要有哪些?下文是我们带来的相关介绍。 什么是担保合同? 所谓担保合同,...


·继续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继续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1、  对方行为违约,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让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诉讼时效为二年,如果合同期满后再去起诉,继续履行不太现实,只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


·履行买卖合同催告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履行买卖合同催告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履行买卖合同催告函 致:??????? 先生??????? 律师事务所系在司法厅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系中国注册律师,具有合法执业资格。本所受??????? (以下称委托人)之托,指派??????? 律师(执业证号:???????...


·介绍居间服务合同是什么
      介绍居间服务合同是什么 一、什么是居间服务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


·超市合同到期终止协议的格式是什么?
      超市合同到期终止协议的格式是什么生活当中的任何交易合同到期以后,双方如果决定还要继续合作的话,肯定要续签的。与之相反的就是如果双方在合同到期以后,决定不再继续进行合作的话,为了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最好还是重新签订一份合同终止协议。为了方便您了解合同终止协议的格式,我们要为您介绍的...


·合同诈骗中非法占有的认定
      合同诈骗中非法占有的认定 合同诈骗是诈骗犯一种常见的手段,他们往往一开始就打算通过合同的漏洞达到非法占有别人财产的目的。 在合同签订之前通常无法确认是否是合同诈骗。那么是不是一旦遇到合同诈骗就只能暗自吃亏?当然不是的,法律上有完善的规定用于对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的认定,下文便是详细...


·2023合同成立要件有哪些?
      合同成立要件有哪些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


·根据法律规定6年合同到期怎么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6年合同到期怎么处理?根据法律规定6年合同到期可以继续的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情况之下解除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的续签通知是法定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


·个人抵押反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个人抵押反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反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为了保证自己追偿权的实现,与反担保人、债务人签订的合同。个人抵押贷款的时候更应该注意反担保合同的签订,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一下签订个人抵押反担保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个人抵押反担保合同注意事项 反担...


·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之前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是什么
      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之前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是什么 在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时请注意以下几点风险防范措施: 1、资信调查 在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前,出卖人要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