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贵州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很多人特别希望能生男孩。但是我国长久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如果超生就会面临超生罚款,也就是缴纳社会抚养费。各地因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样,社会抚养费缴纳标准不一样,下面是我们给您收集整理的《贵州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供您参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第四条 违反《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以及非婚生育、违法收养子女和不到间隔年限生育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标准或者规定执行:
  
  (一) 城镇居民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3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 农村居民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3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和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倍以上6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7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 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年限生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 非婚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按照《条例》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依照《条例》规定预征的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财政部门设立预征社会抚养费专户储存,年终进行清算,对不需要退还的款项,应当缴入国库。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八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九条 社会抚养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征收和缴纳:
  
  (一)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征收;
  
  (二)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为征收;
  
  (三) 当事人直接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
  
  (四) 当事人所在单位代收代缴。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征收缴纳方式。
  
  第十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能证明本人履行能力的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为3年,第一年缴纳额不得低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40%。
  
  第十一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征收数额,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对征收决定予以公示。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
  
  第十二条 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一) 未收到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的;
  
  (二) 征收人员末出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征收证件的;
  
  (三) 征收人员未出示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
  
  (四) 征收人员未使用、未正确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贵州省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或者《贵州省社会抚养费预征票据》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 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采取集中缴库的方式缴入地方国库。负责代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取社会抚养费之日起10日内上缴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
  
  (二) 擅自增设和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
  
  (三)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我们为您收集整理的《贵州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办法对于违法生育缴纳社会抚养费有详细固定,建议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生育,尽量少生优生。以上政策如果有变动的话,请您向相关部门或者专业人士了解最新政策。
  
  


·一、撤销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有哪些?
      一、撤销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有哪些?1、《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说明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2、一年内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法院应当受理,诉权没问题,胜诉权在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否...


·重婚罪什么人可以起诉重婚罪起诉的主体包括被害人和公诉机关
      重婚罪什么人可以起诉重婚罪起诉的主体包括被害人和公诉机关。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婚罪是既属于自诉案件,也属于公诉案件,所以可以由受害人提起自诉,也可以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追究重婚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及六机关《决定》、《最高人...


·新《民法典》陪嫁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一、新《民法典》陪嫁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陪嫁如果是婚前的,那就是女方独有;如果是婚后的,那就是双方共同财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规定,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才视为确立夫妻关系。举办婚礼不能视作婚姻关系成立。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


·能不能跟本家叔叔的女儿结婚
      跟本家叔叔的女儿结婚不能登记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


·如果无力抚养孩子怎么办
      如果无力抚养孩子怎么办如果夫妻双方决定离婚,那么势必会涉及到孩子抚养权的判决问题,在我国,为了使得孩子更好的发展,通常会将孩子抚养权判给父母双方的其中的一方。但是,如果出现孩子直接抚养权人无力抚养孩子的情况应该怎么办呢?接下来,我们将针对无力抚养孩子怎么办的问题,为您详细介绍。 ...


·军人离婚财产分配如何操作
      一般夫妻离婚的都是因为感情破裂,对于军人婚姻来讲也不例外。但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军人婚姻中的财产分割可能就比较复杂。那到底和军人离婚财产分配怎么操作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军人离婚财产分配如何操作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


·晚育年龄是多少 国家规定晚婚晚育的年龄又是多少
      一、晚育的年龄起限是多少岁?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47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二、国家规定晚婚晚育的年龄是...


·离婚与宣告婚姻无效区别是什么?
      离婚与宣告婚姻无效区别是什么? 一、离婚与宣告婚姻无效区别是什么? 第一,行为的性质不同。离婚所要解除的婚姻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合法婚姻;而宣告婚姻无效所要解除的是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违法婚姻。 第二,产生的原因不同。离婚的原因的发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后,且不是因为婚姻本身违...


·法律上多久能自动离婚?
      法律上多久能自动离婚?法律上100年也不能自动离婚,婚姻关系解除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经民政部门登记,二是到法院诉讼离婚。所以无论分居多长时间婚姻关系都不会自动解除,离婚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一方起诉到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不是分...


·事实婚姻解除的条件都是什么
      事实婚姻解除的条件都是什么事实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


·是不是没有公证夫妻财产协议无效?
      是不是没有公证夫妻财产协议无效? 妻财产约定协议不必须公证,但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高于一般协议。 夫妻财产公证一般需要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结婚证书; (2)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代写; (3)有关的财产证明; (4)公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