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员工擅自离职工资怎么计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员工擅自离职工资怎么计算
  ?擅自离职对于一个公司来说,造成的影响可能是十分恶劣的,对此,我们也是有很多的相关的政策的。那么,员工擅自离职工资我们是该如何进行计算呢?5种自动离职有补偿的情况是哪些呢?一起跟着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吧。一、员工擅自离职工资怎么计算离职与辞职没有本质的区别,从以前的规定看,一般是指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由于某些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用人单位供职,需要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要求,经批准后可办理离职手续,享受一次性的离职费待遇,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当然,有的也不发离职待遇。归侨、侨眷职工因私获批准出境定居,凡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离职手续,并按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离职补助费。工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龄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发给1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但离职补助费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4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要求离职另谋职业问题的复函》规定,凡要求离职在城镇另谋职业的职工,经批准离职后,不发离职待遇。辞职的职工,在1983年4月9日发布《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之前,是没有辞职生活补助费待遇的,此后的辞职费标准也低于离职费标准,即:家居城镇的职工,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工资;回农村的,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这种辞职费也仅适用于原来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按《劳动法》的规定执行。虽然从最初的规定看,离职是对干部而言,辞职是对工人而言,但从后来的规定看,界限越来越模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这两种政策规定运用的越来越少了,然而有一部分职工仍需适用这两种政策。自动离职、擅自离职的含义是相同的,都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常常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也往往要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用人单位对擅自离职的职工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按照国家规定,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享受任何待遇。二、5种自动离职有补偿这5种情况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员工擅自离职工资在进行计算的时候,一般是可以按照矿工进行处理的,而且,劳动者不享受任何待遇。所以,在这里,我们要提醒您,如果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我们可以协商进行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可以采取辞职或者诉讼的方式。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可以主张退休人员误工费吗
      可以主张退休人员误工费吗 一、可以主张退休人员误工费吗 我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


·入职即签订劳动合同是对的吗?
      很多人都想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但是很多人在就业之前的时候都忽略一些东西,忘记了在就业的时候应该要注意的事项。不过,在就业的时候要签订劳动合同是您都知道的,因为这是劳动关系确定的凭证,是自己劳动权益受保障的合法协议。那么,有人问入职即签订劳动合同是对的吗? 一、入职即签订劳动合同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新总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新总则是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我国的仲裁法规定,双方可以先协商,调解不成可以进行裁决,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新总则是什么?一起看以下内容...


·10级工伤怎么赔偿
      10级工伤的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二级工伤鉴定的标准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导致工人上午的,单位要组织进行救治,在工人伤情稳定后,申报工伤鉴定。劳动局拿到资料后,要查看是否齐全,决定受理的话,组织专家开展鉴定。目前,工伤等级分为十级。那么,二级工伤鉴定的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 一、二级工伤鉴定的标准是怎样的? 1、...


·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和约定的条件
      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和约定的条件支付工资,但并不是所有的劳动报酬,都是工资。那么,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畴呢?现在很多用人单位都给予劳动者很多额外的钱物,例如车补、饭补等。那么,饭补是否计算在工资内?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畴 ...


·对女职工有哪些劳动保护规定
      由于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法律是给予了更多保护的。为此,我国还专门规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那么您知道这个规定做了哪方面的保护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


·增加注册资本金工商手续到哪里办理?
       一、增加注册资本金工商手续到哪里办理? 增加注册资本金工商手续到公司的工伤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股东会通过,办理工商及其他部门登记变更手续。增资时,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鉴定申请时间是多久?
      在当今这个社会,工作可以说是人们一生当中最为关键的几件事情之一了,找到工作并且进入职场会经历一段时间的锻炼,可能会遇到一些你从来就没有想到的情况,有的时候针对特殊的工作,同时也有可能会发生工伤,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鉴定申请时间是多久?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工程承包中发生工伤谁来负责
      工程承包中发生工伤谁来负责 一、工程承包中发生工伤谁来负责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雇主之间的关系,或者是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如果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就需要分别处理: 1.雇工人身伤害的赔偿 劳动者和单位是雇工的雇佣关系的,可以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试用期吗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逃避对员工的义务,在建立了用工关系之后,也没有按照规定与员工实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然而,这样的行为在我国是被认定为违法的。那通常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试用期吗?对此,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试用期吗《劳动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