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新刑法的判刑标准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法律有很多,比如教育作用、预防作用、惩戒作用等等,人们身边的各种“允许与禁止”,都是法律发挥其作用的最好诠释。所以,法律会有它一系列严格的标准,来判断是该行为是允许还是禁止,刑法也不例外,新刑法对贪污罪、盗窃罪、强奸罪等罪名都有着相应的判断标准。那么,新刑法的判刑标准有哪些?请阅读下面的文章继续了解。
  
   一、新刑法的判刑原则
  1、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
  2、量刑的事实依据。量刑应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
  3、量刑的时空均衡原则。量刑应当实现在地域和时间上的均衡。不同时期、不同法官之间对犯罪构成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应当基本平衡。
  4、量刑从轻规则。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轻的量刑要素比率确定宣告刑。充分考虑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决定从轻处罚的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不得将多个从轻量刑要素合并为减轻量刑要素。
  5、量刑从重规则。对被告人的从重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重要素及本意见确定的从重比例,综合决定宣告刑。
  6、量刑减轻规则。在量刑要素未细化的前提下,对被告人的减轻处罚,应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选择适当的刑罚作为判定刑。只具有单个减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一般只能下降一个法定刑,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40%。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量刑要素或者既有减轻处罚量刑要素又有法定从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处罚的幅度可适当加大,但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20%。
  7、量刑均衡原则的适用。量刑既要考虑主刑的细化与均衡,又要考虑附加刑的细化与均衡。
  8、量刑前提。量刑的前提是查明影响量刑的一切事实,着重查明犯罪事实,在此基础上,全面、准确地提取对量刑起作用的要素。
  9、自由裁量权规则。合议庭、独任庭在适用本意见确定拟定的宣告刑后,综合考虑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可行使10%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仅指主刑),确定最终的宣告刑。本分则另有规定的,适用分则规定。
   二、新刑法的判刑基准
  1、量刑基准。为防止量刑失衡,应当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即按刑法分则构成规定,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定的刑罚。
  2、量刑基准的确定。非数额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基准。法定刑幅度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五分之二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仅为两个刑种的,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不同刑种的结合点,合议庭或独任庭可根据案情选择适用);法定刑为多个刑种的,以中间刑种或中间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但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二年;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数额型犯罪,以犯罪数额比对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量刑基准。绝对确定法定刑的,以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为量刑基准。
   三、新刑法的判刑要素
  1、量刑要素分类一。量刑要素分为法定要素和酌定要素。法定要素系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酌定要素系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根据刑事政策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的因素。
  2、量刑要素分类二。量刑要素包括社会危害性要素和人身危险性要素两类。社会危害性要素是指由犯罪的客观危害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综合体现决定的因素;人身危险性要素是指反映犯罪人再次犯罪可能性的因素。
  3、法定量刑要素。定的量刑要素由刑法总则和分则分别规定。总则规定的量刑要素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盲聋哑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累犯、自首和立功等。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包括分则条文在罪状描述中反映的社会危害程度,如犯罪行为的程度、犯罪的次数、犯罪的数额、犯罪的后果、犯罪对象的个数等。
  4、酌定量刑要素。酌定的量刑要素一般包括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动机、起因、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退赃和赔偿情况等。
  的律师告诉您,刑法的判刑结果是由多种因素造成,在实际运用当中,法官要分析各个方面的影响因素才能够准确得出定论。新刑法是一门高深的学问,值得您去学习、去探讨。如果您想继续阅读其他新刑法的知识,可以登录相关网站学习。
  
  
  


·2023年倒卖香烟多少犯罪
      一、倒卖香烟多少犯罪 倒卖烟草50条构成犯法行为。倒卖香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犯罪情形,要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


·免除处罚就是无罪释放吗
      免除处罚就是无罪释放吗 一、免除处罚就是无罪释放吗 免除处罚不是无罪释放。 免除处罚的前提条件是有罪,但罪行较轻,不予判处。 而无罪释放,是指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所以才释放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


·眼睛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是多少?
      眼睛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是多少?轻伤二级已经涉及刑事犯罪,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需要经过公检法三个阶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故意伤害罪的...


·死刑执行后要怎么处理
      对罪犯执行死刑的,不管是在执行之前还是之后,这都有对应的处理要求。其中在执行之前,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然后才能实际由一审的中院执行死刑。那在死刑执行后又应该怎么进行处理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死刑执行后要怎么处理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


·醉驾撞死三人怎么判刑
      醉驾撞死三人怎么判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中不能做证人的有哪些
      三大诉讼中都是可能会出现证人的,但实践中有的可以做证人,有的却不能做证人。就刑事诉讼来讲,您知道法律中规定的不能做证人的有哪些吗?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刑事诉讼中不能做证人的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


·刑拘批捕后还有哪些程序
      刑拘批捕后还有哪些程序 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客观方面的认定是怎样的?
      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的权益,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各种类型的法律规范,人民的权益在遭受到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侵犯之后,是可以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当地司法机关提出救济请求的,但是若期权益是受到来自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按照案情判决的侵害时,其可以按照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客观方面的认定的规定...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是什么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是什么 现在人们的生活已经不能离开网络了,我们在网络平台上进行购物,聊天,投资等等,网络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网络发展伴随而来的是网络诈骗的发展,现在有很多形式的网络诈骗。如果我们向法院起诉诈骗的话是需要证据的,那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是什么? ...


·故意伤人罪怎么处罚
      故意伤人罪怎么处罚 一、故意伤人罪怎么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自伤行为损害了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其他刑法条文的,则...


·非法经营罪与逃汇罪有什么不同
      《刑法》中规定的罪名很多,其中不乏一些相似的犯罪,这里就包括了非法经营罪与逃汇罪。实践中,不少人其实是无法正确区分这两个犯罪的,下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就来告诉您非法经营罪与逃汇罪有什么不同之处。一、非法经营罪与逃汇罪的区别1、犯罪客观表现不同。逃汇罪是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