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关系解除补偿标准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我们在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的时候,一般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是违约进行解除劳动关系,一般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的。因此,我们也是出台了相关的劳动关系解除补偿标准的政策和规定,来进行约束补偿的高低和用人单位的行为。
  
   一、劳动关系解除补偿标准
   (一)正常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1)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 用人单位被撤销或者解散,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者月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照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者发放安置费。
   (二)特别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
  1、此政策仅适用于辽宁省地方国有企业中特别困难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2、特别困难企业的界定标准
  特别困难企业是指上年度亏损、且固定性支出大于现金流入的企业,困难企业认定财务数据的选取,以上年末企业财务决策为基本依据,并参考《会计法》执法大检查的检查结论。
  3、补助资金的申请
  特别困难企业拟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划、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进中心职工签定的协议书,领取基本生活费明细表、当期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及构成、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需求、自身筹集经济补偿金能力等情况,并填报《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计划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情况明细表》(同时附《计算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情况表》)。
  4、对特困企业进行认定
  接受企业申请后,由同级财政、劳动(保障)和经贸等部门对企业的困难程序按规定标准进行认定,确定为特困企业的,报同级政府批准。
  5、享受补助资金数额的核定
  (1)对认定的特困企业,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当期应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经济补偿金实际需求额及分担比例进行审核,并在企业填报的补助资金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报同级财政部门。
  (2)同级财政部门接到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初审意见后,对企业应享受补助资金数额进行核定,并通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应承担的经济补偿金足额划拨到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同时将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划拨到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
  (3)县(区、县级市)属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补助资金,按前述程序进行申请认定,企业应承担的经济补偿金和县(区、县级市)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由县(区、县级市)财政建立经济补偿金财政过渡专户进行筹集,并按统一规定将资金缴入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
  6、批准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划,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市、县(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将企业和本级财政安排资金到位情况及时通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批准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划,企业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并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工商银行办理个人收款帐户,同时将职工收款帐户明细报同级财政部门。
  7、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核拨
  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已核定的特别困难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情况进行汇总,并将计划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情况录入微机,形成数据库(软件由省统一下发),连同《经济补偿金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以及企业和同级财政经济补偿金到位凭证,一并报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省财政补助资金。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各市上报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情况和企业、财政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定,并按规定计算省财政应承担数额,在15日内将省财政应承担补助资金预拨至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
  8、经济补偿金的拨付、领取
  对收到的省补助资金,连同企业和同级财政安排的资金,财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将资金划拨至收款银行职工个人账户,由企业通知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到银行领取经济补偿金。
  县(区、县级市)企业解除关系的职工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可由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划拨至县(区、县级市)经济补偿金财政过渡专户,并按上述程序发放。县(区、县级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较少的也可由市统一发放。
  9、省直困难企业经济补偿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
  省直困难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的支付,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在我们进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一般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确定支付的补偿金的金额的。对于劳动关系解除补偿标准来说,我们需要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及劳动者月工资等多个方面来进行考虑,不同的情况下的补偿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包括哪些
      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包括哪些在劳动者加班的情况下,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单位主张加班工资的,毕竟有的时候不符合法律中的规定,即使向单位索要加班工资,此时也是不会获得。那具体来说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包括哪些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情...


·一、劳动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劳动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 1、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2、经济补偿按劳...


·一、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但是没给劳动者违法吗?
      一、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但是没给劳动者违法吗?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不给员工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企业不把合同给员工的,...


·公司入职没有劳动合同吗?
      大部分人都要经历公司入职,但是您有关注入职过程中的手续吗?比如说,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入职没有劳动合同吗?有人会问。入职过程中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协议、入职登记表是否具有与劳动合同相等的法律效力呢,我们为您解答。 一、入职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按规定,劳动合同最迟...


·一、劳动合同签订几次算是终身合同?
      一、劳动合同签订几次算是终身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3次之后,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签三次合同之后,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连续与劳动者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的规定是什么?
      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的规定是什么?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的规定是应该按照劳动法的具体规定来进行加班工资的支付,如果是在平时你来进行一个加班工作的延长的话,那么应当是不低于150%的工作报酬来进行支付,当然它是可以以货币的形式足额来进行支付。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


·怎样才能形成劳动关系?
      怎样才能形成劳动关系?形成劳动关系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要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当然劳动者还必须要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通常情况下现在形成劳动关系的话,一般情况下都是需要双方签订一个劳动合同的,这样才会形成劳动关系。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特殊劳动者需要满足一定...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上限是多少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上限是多少(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劳务派遣在劳动关系中已是越来越重要了,因为我国劳务派遣的人员占劳动者已有很大的一部分,所以产生纠纷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那么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一、劳动合同制书记员政策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制书记员政策是什么?新的劳动合同制书记员有别于普通的聘用制人员,参照公务员招录程序进行招录,实行单独职级管理,薪酬福利待遇较高,具有长期稳定的职业发展通道。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初次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


·什么是公路工程质量检测的手段内容?
      什么是公路工程质量检测的手段内容?在现实的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问题,尤其在公路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会存在工程质量的问题,这种问题对于工程存在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那么在公路施工的过程中到底什么是公路工程质量,以及公路工程质量会存在什么样的影响。 —、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工程质量...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