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逆向派遣争议仲裁案例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劳动逆向派遣争议仲裁案例劳动逆向派遣是企业为了逃避对员工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选择的一种用工方式。员工在企业工作,企业应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让员工正常享受应得的权利。但企业却利用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规避了应承担的义务,使员工的利益受损。在法律上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我们通过以下劳动逆向派遣争议仲裁案例来了解一下。劳动逆向派遣争议仲裁案例【案情】2000年10月10日,原告钱某应聘到被告某校食堂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被告某校让原告钱某与被告劳务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原告钱某仍在被告某校食堂上班,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未发生变化。被告劳务公司为原告钱某发放工资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曾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原告钱某工资。2010年10月14日,原告钱某以被告某校、劳务公司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不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两被告邮寄了“终止劳动关系告知书”,双方劳动关系当日终止。原告钱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850元。另查明,本案被告某校和自然人郑某投资成立某招待所,其中被告某校投资9万元,占总投资额的90%。2007年6月29日,招待所与两名自然人投资设立被告劳务公司,其中招待所的投资比例为60%。2008年1月,被告某校与被告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甲方(劳务公司)向乙方(某校)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供乙方使用,甲方承担对员工的用人单位义务,乙方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2010年12月29日,原告钱某向淮安市清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两被告支付2000年10月10日至2010年10月14日的经济补偿金8500元。被告某校称原告钱某与被告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学校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劳务公司同意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14的经济补偿金2550元。仲裁裁决支持了两被告的意见,原告钱某不服诉至法院。【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不得出资或者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本案中,两被告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属于法律禁止的劳务派遣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告钱某自始至终与被告某校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校支付原告钱某经济补偿金85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评析】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弹性化用工方式,具有迅速为企业提供所需劳动力、节约企业人力资本、减轻招聘负担等优点,但劳务派遣被滥用易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如同工不同酬等等。本案中,劳务派遣行为不成立,原告钱某与被告劳务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某校系用人单位,应支付原告钱某经济补偿金。具体理由如下:一、劳务派遣协议无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我国对劳务派遣进行立法,规定了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避免劳务派遣协议双方联手规避责任侵犯劳动者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规定,旨在促使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互相监督,自觉保障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本案中,被告某校与郑某合伙设立某招待所,招待所与两名自然人设立被告劳务公司,被告劳务公司再将劳动者派遣至被告某校,这表面上是一种涉及三方的劳务派遣行为,实则被告某校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并将员工派遣学校食堂上班,即被告某校虚构劳务派遣事实规避法律义务,显然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因此劳务派遣协议无效,被告某校一直系原告钱某的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00年10月10日至2010年10月14日。二、本案逆向派遣行为无效。从劳务派遣的定义和特点可以看出,劳务派遣的方向是劳务公司将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上班,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劳动者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工单位支付劳务公司管理费。而逆向派遣行为,则是让本单位的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员工继续在单位上班,但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双方转为劳务关系。此种情形下,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中断,用人单位逃避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中,在未支付原告钱某经济补偿金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被告某校让原告钱某与被告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显然属于逃避法律责任情形,此种逆向派遣行为属无效劳务派遣行为。三、劳务派遣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利于增强劳动者对用工单位的归属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避免劳务派遣被滥用,我国立法将劳务派遣范围进行了限制。本案中,原告钱某已在被告学校食堂工作了7年多,从事岗位不具备临时性特征,不应实行劳务派遣。同时,在原告钱某不懂法、不知情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合同抹杀了其长达7年之久的工作年限,失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侵犯了原告钱某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综上,本案劳务派遣不成立,被告某校一直系原告钱某的用人单位。结合原告钱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850元的事实,其关于被告某校支付2000年10月10日至2010年10月14日的经济补偿金8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劳动逆向派遣实际上并不受到法律的支持,也就是说,如果企业选择了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的方式来降低自己的成本,导致了员工的利益受损,这份劳务派遣合同其实是无效的,员工如果遇到此类状况,要懂得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公路工程质量验评划依据是什么?
      公路工程质量验评划依据是什么 工程在竣工完成以后,我国相关部门不仅会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但有些情况下也会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上的划分。因为毕竟我国大大小小各种各样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相关技术人员的水平都是不一样的,同样公路在修建完成以后,也会进行质量等级划分。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


·工程质量管理细则是什么?
      工程质量管理细则是什么 我国的发展在改革开放以后全世界都有目共睹,所以说国家在发展的过程当中,离不开各种各样的工程的修建。但是,工程的质量是每一个工程的生命和最关键的部分,对企业来说也是如此,所以国家针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历来是相当严格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工程质量管理细则是...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情形
      我们知道每个劳动者都有辞职的权利,其实辞职就相当于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法律中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而劳动者在实际解除劳动合同时又应注意什么问题?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13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一种合法性的劳动保障式合同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一种合法性的劳动保障式合同,被广泛的应用于我国的劳动用人规章制度内。但有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了简化这一过程,在劳动合同签订的初期就规定了到期后自动顺延的这一条款。下面本站我们就带你了解一下劳动合同到期自动顺延一年都有哪些规定。劳动合同到期自动顺延一年...


·在淘宝卖假货买家可以去工商局投诉吗
      在淘宝卖假货买家可以去工商局投诉吗对于现在的网络时代,淘宝这个平台给人们带来了很多的方便之处,让我们足不出户就可以逛商场,但是网购时却总避不了假货,众所周知,我们平时在市场上碰到卖假货的情况可以直接向工商局投诉,可对于在网络上,淘宝卖假货买家可以去工商局投诉吗?下面我们就来说说这...


·一般工伤鉴定费由谁支付?
      我们知道在工作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意外安全事故,给工作者带来一定的身体伤害,将会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经济损失以及身体健康损失,不管是工伤职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还是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都需要支付相应的鉴定费用。对于很多人来讲,鉴定费用是多少很重要,那一般工伤鉴定费由谁支付?下面就详...


·以末位淘汰而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能画等号。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来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直接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但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无效,而且用人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


·对于刚刚步入社会的应届学生而言,可能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了解不
      对于刚刚步入社会的应届学生而言,可能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了解不深。那么,就由我来跟您讲解一下吧。在应聘工作进入单位以后,用人单位都会和劳动者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这份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划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所要履行的权利与义务。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者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员工退休单位怎么补偿
      员工退休单位怎么补偿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轻微损伤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轻微损伤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轻微损伤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计算的,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轻微伤的,如果受害人因此造成收入减少的,是可以主张误工费赔偿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未签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有什么影响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劳动者在选择适合的工作和往往会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对员工的一种保障,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下面我们就为您具体介绍下未签订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影响。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 如...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