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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规定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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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施行后,针对一些人民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指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随着这一概念的提出,审判实践中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向,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凡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这种望文生义的认定方法,应予纠正。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尚未支付的,法院应否予以支持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并无律师费的承担问题,法院在裁判律师费如何承担时,应充分考虑守约方诉求违约方支付律师费是否存在正当性、合理性及律师费数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守约方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律师费发票及部分转账凭证等,应认定律师费金额合理,且委托代理合同明...


·公安机关不得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对违法犯罪行为立案
      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治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依法履行自身的职责,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上述法定职责的行为,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公民以私力强占方式来实现的自我救济行为,为我...


·不知对方下落的婚姻或债权债务案件该如何?
      女方的户口已经迁到男方这边,现在女方已经离开男方家一两年了,男方至今也不知道女方在哪,推测最近过年女方会回娘家过年。问如何起诉? 在找不到女方的情况下,想要起诉离婚,如果选择直接起诉,那么法院很难送达相关材料,只能公告送达,然后很可能缺席判决,这样的话大多情况下不会第一...


·被告如何答辩?
       答辩即被告人针对原告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答复和辩解。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人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人 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诉讼法律文书。  ...


·快递单未载明邮寄物品为“催款函”的是否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快递单上写有收件人有效的手机号码,通常情况下足以使快递员联系到,快递单托寄物名称一栏为空白故无法说明投递物品就是《律师催款函》事宜,若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主张对方并未寄出《律师催款函》,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可以证明权利人在保证期间内曾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


·公民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所说的被告住所地,是指公 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原告以某一法律关系起诉后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针对同一争议事实,原告以不同法律关系为由再次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把握核心是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个方面,即前诉与后诉在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方面存在一致,则构成重复起诉;若人民法院依然受理后诉,将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原告以某一法律关系起诉后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针对同一争议事实,以不同法律关系为由再次起...


·不知道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哪个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


·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可否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并非必须适用简易程序。对于新类型案件、辖区内类似案件较多需要统一裁量标准的案件等,即便案情简单,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据本条第七项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起诉后原告下落不明的,一般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条并未对起诉后原告下落不明是否仍可适用简易程...


·对国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274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


·一审没有申请鉴定,二审中还可以再申请吗
      当事人在一审中不愿申请司法鉴定,未承担举证责任。二审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由对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且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法律并未规定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不能在二审提出鉴定申请,其亦在二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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