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日常生活中常会听到有人谈起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但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在日常生活中常会听到有人谈起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但是对于这三种关系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而且在使用的时候,不少人还会将这三种关系混为一谈,其实这三者是有一定的区别的,那么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样的?下面给您介绍一下。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它有如下特点:
  (1)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劳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作为劳务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
  (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所发生的关系。
  (4)它的要素包括:
  A、劳务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国家、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清算组织等)。
  B、内容。即权利义务具有广泛性。
  C、客体。即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
   1、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法律关系的区别:
  第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不对等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是指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劳动关系是按照《民法典》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另一方无权作出额外要求。
  第二,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是平等民事主体按照《民法典》、《民法典》的规定,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 .
  第三,客体不同。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劳务关系的客体比较广泛,既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
  第四、两者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系较为稳定、长久,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洁或者延时清结的关系。
   2、它与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
  (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事实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事实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4)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事实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
  (5)关系的稳定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较为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关系。
  但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有着它们独特的地方。一般来说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是一种更为稳定的关系,而对于劳务关系来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没有什么直接的隶属关系了。
  
  
  


·个人转包工程合同有效吗
      无效。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


·劳动关系是工作过程中确立的一种关系类型,一般进行劳动员工与单
      劳动关系是工作过程中确立的一种关系类型,一般进行劳动员工与单位之间都要签订劳动合同,以此来确定劳动关系。这些在劳动法中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有一些情况导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就要确定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需要进行明确,我们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


·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关系需要材料?
      在我国劳动者在劳动时需要和所在单位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劳动双方由于没有必要条件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况,确定劳动关系是个难题。那么,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关系需要材料?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劳动关...


·有了工伤认定公司不赔怎么办
      在经过了工伤认定,确认受伤职工确实构成工伤事故的话,那之后公司就应该严格按照我国对工伤事故的处理来作出相应的赔偿。如果公司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则赔偿费用通常就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担。但要是有了工伤认定公司不赔怎么办?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有了工伤认定公司不赔怎么办 如果...


·建筑工程索赔时效是多久
      建筑工程索赔时效是多久?为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发承包方会签署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违约,另一方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索赔。这里就涉及到一个索赔时效的问题,因为一旦超期,索赔起来就比较麻烦。那么建筑工程索赔时效是多久?下面请看我们...


·工作中手指划伤了算不算工伤?
      工作中手指划伤了算不算工伤?员工手指划伤,如果因为工伤的话,肯定属于工伤的。若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不小心砍伤手的,则应当属于工伤。若与工作没有关系,则不属于工伤。 是否属于工伤,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由该部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否属于工伤的决定。需提供...


·不让童工辞职不给工资怎么办?
      不让童工辞职不给工资怎么办?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是违法行为,劳动者父母或其监护人可以去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2、已经发生的劳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报酬。 非法使用童工,且拖欠工资,劳动者父母或其监护人可以去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罚,如果个体户...


·员工不称职辞退需要支付补偿吗?
      员工不称职辞退需要支付补偿吗? 一、员工不称职辞退需要支付补偿吗? 辞退能力不足员工是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职工做工伤认定还要做笔录吗?
      在生产车间,职工操作不当的话,容易被机器弄伤,职工得到有效的治疗后,就要抓紧做工伤认定了。单位在这方面么有尽到义务的话,职工可以自行申请。一般来说,当地的社保局就是负责进行工伤认定的。那么职工做工伤认定还要做笔录吗?下面我们听听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职工做工伤认定还要做笔录吗?...


·一、主动离职员工给企业代通知金吗?
      一、主动离职员工给企业代通知金吗? 员工在离职的时候,只要自己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打过招呼就不需要向公司赔偿代通知金,员工需要承担的经济补偿有: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


·一、哺乳期满辞退可以申请补偿吗?
      一、哺乳期满辞退可以申请补偿吗?可以;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员工在哺乳期内被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可获得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其他经济补偿及...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