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关系就是个人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一种关系,但是有的时候并没有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劳动关系就是个人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一种关系,但是有的时候并没有纸质的劳动合同书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但却是一种事实存在的。对于这类情况,可以参照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程序进行认定,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一下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一、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程序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哪些情形下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尽管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对事实劳动关系作出十分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第2 款及第11条的等的规定及《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事实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归纳起来,实践中存在以下三种事实劳动关系:
  一是用人单位自始就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期限届满后,双方以口头形式或者行为表示继续劳动关系,而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三是由于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规定,致使其成为无效合同,而双方已依此确立了劳动关系。
  由此可以归纳出符合事实劳动关系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劳动行为已经发生,即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第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从属关系,此区别于劳务关系;
  第三,其合法性要件上存在一定缺陷,这也是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原因。
  如果您遇到难以提供书面证据的劳动关系的时候,可以根据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程序进行认定,还原事实劳动关系,重新确定。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以后可以享受到合法的劳动关系带来的福利,享受工厂企业的待遇。因此,您对于无法拿出证据的劳动关系,要积极申请认定,维护自身利益。
  
  
  


·劳动合同法解释三的内容是什么
      生活中大多数人都有过签订劳动合同的经历,那么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你是否对劳动合同有了足够的了解你,对于里面的一些关于自己的利益的条款是否知道他具体的意识是什么。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劳动合同法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


·在去上班路上崴着脚算不算工伤?
      在去上班路上崴着脚算不算工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上下班过程中崴脚的,并不属于工伤的情形,如果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不是本人主要责任的,属于工伤的情形,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


·湖北多处伤残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工式是什么?
       一、湖北多处伤残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工式是什么?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C=Ct×C1×(Ih ∑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上式中:C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Ct为伤残赔偿总额; C1为...


·我们都知道劳动合同只要一签订
      我们都知道劳动合同只要一签订,那么双方就不能自行的解约,但是在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而中止了劳动合同,那中止劳动合同有哪些规定呢,劳动者要入伍或者是履行国家规定的其它义务,还有劳动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那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1.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离职履...


·单位非法雇佣童工哪里管
      单位非法雇佣童工哪里管如果有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举报。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直接拨打110;工商局的举报电话为12315;劳动部门的电话12333。具体由单位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劳动者投诉、举报及违法处罚。二、劳动法规定童...


·作为被告方庭前应诉准备工作是什么
      作为被告方庭前应诉准备工作是什么? 被告上庭前的工作主要是被告收到人民法院的起诉状副本后,对起诉状中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要进行认真分析,对正确的事实不作明确的表态,由法庭作出考量;对不切实际的诉讼请求,要予以有力的反驳,且要有理、有节、有据的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反驳...


·洗化工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哪些
      洗化工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哪些 近年来随着网购事业的发展,现在越来越多的喜欢在网上直接都买日化用品。这也给了不少不法分子可趁之机,他们通过对一牌的洗化用品进行造假之后到网上进行售卖。很多人对于不熟悉的牌子就不太容易发现是假的。那么关于洗化工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哪些呢? “权...


·一、试用期期间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试用期期间可以随时辞职吗?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试用期公司可以终止合同,但是要有正当理由。...


·一、丢失劳动合同补办是否受限制?
      一、丢失劳动合同补办是否受限制?1、补办劳动合同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一般劳动合同法一式三份,由本人、用人单位和劳动部门各保存一份。如果你保存的一份丢失,可以到用人单位复印他们保存的一份,然后加盖印章,标注复印来源即可。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


·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一、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总政司法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条 为加强...


·私人包工头欠民工工资怎么办?
      私人包工头欠民工工资怎么办?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