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很多人会面临这样的情况,特别是应届生,当找到了心仪的公司并投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很多人会面临这样的情况,特别是应届生,当找到了心仪的公司并投递了简历,公司查看了简历觉得应聘者符合他们的要求,就会通知应聘者来面试。但很多应聘者顺利通过了面试后来到公司,却发现入职后岗位与应聘岗位不一致,被要求安排做别的岗位的工作。那么,入职后岗位与应聘岗位不一致该怎么办,我们将为您介绍。
  
  一、入职后岗位与应聘岗位不一致该怎么办
  
  如果应聘者办理了入职手续,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可以可以追究企业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二、入职后是正式员工吗
  
  不是。试用期与正式入职的区别在于,用人单位有权以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劳动者有权提前3天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员工入职后多长时间公司应该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在当月不能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在次月进行补缴,但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按万分之五/日缴纳滞纳金。公司给员工一入职就办理社会保险,一是为了避免劳动纠纷,二是为了规避工伤风险,如果是岗位风险较大工种的建议还是从用工之日起办理社会保险,以免一旦发生工伤,企业承担的费用更多。
  
  四、员工入职后多久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
  
  五、如何订立劳动合同
  
  (1)订立前的知情权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劳动合同的文本与文字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3)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劳动合同成立。
  
  请不要着急,我们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来维权,追究企业的责任。还有入职后的员工并不是就是正式员工,公司一般会在入职后的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醒您,劳动合同一定要签,因为如果有人在在职期间遇到一些不公正、不公平的情况,这份劳动合同就是很有力的凭证。为了使得您的权益不受到伤害,定要懂得为自己维权辩护。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内容有哪些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内容有哪些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加者,对于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政府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为了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信息的公开透明,政府制定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该条例在很大程度上起到政府监管的作用,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隐名股东需要在公司担任职务吗?
      隐名股东需要在公司担任职务吗?隐名股东不需要担任职务,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


·股东会职权具体包括了哪些
      股东会职权具体包括了哪些 一、股东会职权具体包括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


·公司法股东资格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股东资格的规定是什么 一、公司法股东资格的规定是什么? (1)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 ②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 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 (2)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分公司办理租赁合同日期是否有限制
      分公司办理租赁合同日期是否有限制?租赁合同日期是有限制的,《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以及...


·公司法股东会的表决如何行使?
      公司法股东会的表决如何行使? 股东表决权是股东权利的主要体现,股东可以享受权利,但也需要完成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股东表决权实行一股一票,资本平等的原则。在股东大会上股东表决权是十分重要的权利。当然,表决权也不能随便使用,公司法对股东表决权做出了许多法律规定,下文对公司法股东会的...


·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
      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 当今社会是提倡自主创业的时代,有很多人都想自己当老板,想成立自己的公司,那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有哪些变化呢?接下来,的我们整理了适用于我国各地区的注册公司的流程及费用,让您少走弯路,请继续阅读。 一、公司注册流程 (一)工商局核名 名称想好后,就要到核名...


·公司股东个人分红怎么报税 一、公司股东个人分红怎么报税?
      公司股东个人分红怎么报税 一、公司股东个人分红怎么报税? 第一步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第二步 纳税人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 第三步 纳税人直接将申报表、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第四步 纳税人执税...


·在我国关于公司融资什么意思
      现在的金融市场当中,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融资来扩大市场占有份额。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和对于我国的财经市场有一定了解的相关人员,对于公司融资应该说是最熟悉不过的了,只不过可能还是有很多局外人不太清楚,在我国关于公司融资什么意思?想要了解的小伙伴,可以跟随我们的脚步一起来阅读一下。 一、...


·合同审核有哪些要点、合同审核公司如何审核合同?
      合同审核的要点?合同审核的要点是:审主体,既看别人又看自己;审内容,这主要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审意思表示,主要是看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审查文字是否规范,需使用确切的词语;审合同签订手续是否合法,授权人签名、授权书;审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按《合同法》程序操作;审合同条款中的风险防范措...


·集团公司法人可否兼任子公司的法人?
      集团公司法人可否兼任子公司的法人? 一、集团公司法人可否兼任子公司的法人? 集团法人是可以兼任子公司的法人的,因为法律并没有对这方面有限制性的规定。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