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属于哪个法院管辖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属于哪个法院管辖
  
  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属于哪个法院管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依据该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案的调解书、裁决书,属于“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依上述引用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其执行管辖法院应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 被执行人住所地,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在诉讼实务中,若被执行人是单位,并且该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身份证书上已注明住所的,也可向该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后的效力问题
  
  1、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下发,并不代表裁决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一方或者双方都不服的,可以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等待法院审理。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2、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人的居住地会随工作等进行搬迁,所以管辖法院以目前居住地为主而非出生地,故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工作将由被执行人目前所在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如果被执行人对于劳动仲裁的裁决表示不服从的话,必须在裁决生效前上诉,否则被执行人将被要求执行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
  
  


·员工合同到期离职流程有哪些
      员工合同到期离职流程有哪些 合同期满离职需要办理的手续分为两种,办理的手续不一样:一种是单位不愿意续签;另一种为劳动者不愿意续签; (一)单位不愿意续签: 1、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不续签合同,将按照劳动者服务时间给劳动者补偿金,每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确保深基坑及毗邻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


·《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金计算依据是什么?
      《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金计算依据是什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


·一、德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一级是什么?
      一、德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一级是什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劳务派遣和正式工的区别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需要劳动的企业工作。企业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一定的服务费。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正式劳动是指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外派员工与正式员工的区别如下:各单位签...


·工程款纠纷如何处理?
      工程款纠纷如何处理? 一、工程款纠纷的类型 工程款纠纷主要有以下类型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 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是可以确定的,故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 违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


·一、暑期工没有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暑期工没有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吗?理论上是可以的,《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赋予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任意解除权,但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采用书面...


·劳动争议调解属于行政调解吗?
      劳动争议调解属于行政调解吗? 在我国,对于劳动争议调解和行政争议调解国家分别设置了不同的调解机构和不同的调解程序。但是,不少的职工朋友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却不知道应该参照哪种程序进行调解。为了解决您的疑问,我们今天特意为您收集了劳动争议调解属于行政调解吗的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工程质保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工程质保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国家经济建设加快的同时,每天各类工程安全事故层出不穷,如果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发包方没有给承包方预留足够的质保金(维修资金),出了质量问题或者是安全事故,追究法律责任的时候,我们该如何维护个人或者是公司的权益呢?今天我们就给您普及一下工程质保金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未盖骑缝章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一、劳动合同未盖骑缝章是否具备法律效力?1、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2、只要双方已经签字或盖章,劳动合同没有骑缝章,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二、骑缝章骑...


·工伤的待遇由哪个部门发放?
      工伤的待遇由哪个部门发放? 一、工伤的待遇由哪个部门发放? 由工伤保险和用人单位赔偿,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当职工遭到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以下项目: (1)工伤医疗费; (2)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