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用工主体责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用工主体责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经常留意劳动纠纷的人们也许会留意到,有那么一些案子会涉及到用工主体责任和劳动关系认定之间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多发生于工矿企业以及建筑类企业。像这种类型的纠纷,关键的地方就在于用工主体责任和劳动关系之间的关系,那么,用工主体责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请参考下文。一、用工主体责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条款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与违法发包的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提供了法律依据。故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判断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应当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个要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综合本案的案情,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认定用工主体责任并不一定导致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共计五条,其中,第一条是关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实质要件的规定,第四条系关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特殊用人单位违法发包责任承担的规定。既然第一条是在实质方面对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唯一依据,即是否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从法律的体系解释上讲,第四条并非与第一条具有同一含义,其并不是基于劳动关系的角度来阐述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特殊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而应属于另一范畴的责任。因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意味着形成了劳动关系。退一步讲,如果《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四条可推论出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形成了劳动关系,则对承包方来说形成这样一个怪像:有合法用工主体资质的承包方与其雇佣的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承包方却可逃避用工主体责任,转嫁给发包方,使“守法的责任反而大于违法的责任”,严重背离了立法本意。事实上,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用工有其特殊之处,其特点主要表现在:短期性、流动性、分散性、阶段性等,经常有穿插作业、流水作业、农民工、间接用工、个人承包等用工形式出现。劳动者一般由实际施工人(包工头)招用,受包工头管理,由包工头发放工资,其与工程的发包人并不存在很大联系,其不受作为发包方的建筑企业的规章制度的约束,也不接受其日常管理。因此,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实质要件上来看,劳动者与作为发包方的建筑企业不能形成劳动关系。三、既然用工主体责任不能等同于“用人单位”责任,那么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是什么责任呢?《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可以认为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是一种连带赔偿责任,该责任是以招用劳动者的雇主的责任为基础的。首先,用工主体责任并不会导致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用工主体责任存在的前提是有劳务派遣企业的存在,用工单位只是用了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员工,并不是与派遣员工成立了劳动关系,所以这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您需要多加区分。
  
  
  


·木结构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作用是什么?
      木结构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作用是什么? 一、预算定额的概念 编制施工图预算时,计算工程造价和计算工程劳动力(工日)、机械(台班)、材料需要量的一种定额。预算定额一般是一种计价的定额,在工程建设定额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从编制程序看它是概算定额编制的编制基础。需要按照施工图纸和工...


·一、劳动法关于工伤认定是什么?
      一、劳动法关于工伤认定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


·工伤后劳动合同期满怎么办?
      工伤后劳动合同期满怎么办?怎么处理? 1、在工伤结果出来之前,公司是不能跟伤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伤者可以主动申请离职。   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公司能否跟伤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合同之后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得根据你的伤残等级,以及你所属的统筹地...


·一、上班3年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办?
      一、上班3年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办? 没签劳动合同,没买保险,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可以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或者通过劳动仲裁委争取自己的权益,要求双倍工资等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


·一、个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需要赔偿吗?
      一、个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需要赔偿吗?个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按解除合同的原因分类,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被迫解除和主动解除。其中被迫解除是因为用人单位有法定情形损害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被迫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而主动解除是指劳动者由于个人...


·公司董事是选举还是聘任产生的
      聘任。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长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则受董事会委托,对公司进行日常管理。简而言之,股东会产生董事长,董事会产生总经理。董事长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对股东会负责,总经理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经理的设...


·申请工伤认定超出时效该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受伤职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这都必须要在规定是时效内提出申请,如果不小心超过了规定时效的,则就会对认定造成不利的影响。那通常申请工伤认定超出时效该怎么办?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申请工伤认定超出时效该怎么办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


·公务员绩效工资比例配置是怎样的?
      绩效工资对于提高公务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务员办事效率非常有帮助。这里绩效工资比例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那么河北公务员绩效工资比例配置和分配方式是什么?河北省公务员工资有哪些部分构成? 1、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设1...


·如何计算职工的加班费
      如何计算职工的加班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


·节假日加班是否可以调休不支付三倍工资怎么规定的
      节假日加班是否可以调休不支付三倍工资怎么规定的 节假日加班不可以调休不支付三倍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


·一、出差上下班工伤认定是工伤吗?
      一、出差上下班工伤认定是工伤吗?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该规定,因工外出认定工伤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因工外出期间,应为职工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外出工作的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