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哪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又称“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但是对于有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规定,您还是不够清楚的,国家对此问题相当重视,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问题做不少严格规定,下面就跟着我们一起来学习吧。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问题的由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又称“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2006在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15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文件(简称15部门文件)中正式使用了这一概念,提出新形势下我国孤儿保障工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并在文件中将这一群体统称“孤儿”。“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54号文件”)出台以后,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考虑,采用了法律概念明确,边界清晰,认定程序相对简单的定义。即“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和15部门文件相比,排除了“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这一困境儿童群体。“54号文件”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是因为孤儿的范围限制过宽容易带来福利政策的负面效应,客观上导致一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抚养义务人放弃应尽义务,将责任推给政府和社会。然而,对孤儿保障的政策范围限制过严,会将所有需要国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都排除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之外,忽略了这部分儿童所面临的困境及随之而来的社会性后患。根据政府文件和实地调查,本议案提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孤儿一样,属于家庭无力抚养,需要国家提供基本抚养支持的儿童。具体的政策范围可以规定为:本议案提出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以下情况的儿童:父母(生父母或办理了收养手续的养父母)双方同时出现死亡、失踪、服刑、精神病,弃养(联系不上)、重度残疾等任意一种情况的未成年人。其中,父母双方同时出现死亡或失踪的未成年人已经被包括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之内,不属于本议案建议的范围。二、在我国,孤儿保障的发展大致经过了如下阶段:
  ?1)福利机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各级政府通过举办福利机构收养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儿童和弃婴,保障孤儿的生活权益。2)向普惠制度发展。2005年以后保障的覆盖面扩大到社会散居孤儿。2006年,15部门文件下发,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制度、特困户救助制度和教育、医疗、住房、司法救助制度,逐步扩大对孤儿的保障范围,不断提高保障标准,以维护孤儿基本生活权益。3)政策落实和细化。2010年11月16日,“54号文件”印发,2010年12月30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以下简称161号文件)。对落实“54号文件”精神提出了具体的指导建议。各地民政部门迅速行动,将孤儿保障纳入政府改善民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点工作中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孤儿保障标准,细化保障措施,落实保障政策。4)部分地区的新探索。大多省份在制定孤儿保障政策或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时参照国务院“54号文件”和“161号文件”的保障对象界定,未将事实无人照料儿童包含在保障对象之内,而个别地区先行一步,如北京市和浙江省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视同孤儿”或“比照孤儿”的待遇。浙江省还提出了“困境儿童”这一重要的保障概念。以上分析说明,随着国力的迅速增强和社会公正目标的不断落实,中国的孤儿保障体系出现了极为可喜的加速发展态势。因此,将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扩大到覆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并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它标志着我国孤儿保障制度将得到进一步完善,并顺应了国际上的儿童福利的一般做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其实,现今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已经是国际惯例了,现在不少国家,对孤儿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通行惯例,这些国家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定义和津贴覆盖范围,都是非常广的,这点也是十分值得我国借鉴的。
  
  
  


·离婚冷静期如何计算?
          冷静期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自离婚冷静期届...


·离婚赔偿需要公证吗,离婚赔偿标准是什么?
      《婚姻法》中规定,离婚的时候一方存在法律规定情形是需要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离婚赔偿的数额则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那么离婚赔偿需要公证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婚赔偿需要公证吗? 离婚赔偿协议书是双方就离婚赔偿的数额、赔偿方式、赔偿原...


·夫妻离婚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怎么索要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但并不是只要夫妻离婚一方就可以要求另一方进行赔偿,这有一定的情形规定。那到底夫妻离婚赔偿的情形有哪些呢?下文中我们为你进行详细解答。 一、夫妻离婚赔偿的情形有哪...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怎么判
      社会上出现了闪婚族,也出现了闪离族,似乎您对待婚姻也不像以前那么忠诚了,对待婚姻很草率,没有责任感。在离婚时没有孩子比较好办,然而假如离婚时已经有孩子,孩子的抚养权要归谁呢?今天我们就“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怎么判”进行相关介绍。 一、抚养权的归属 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哺乳期内的孩...


·关于国家赔偿金额最多是否有限制
      其实申请国家赔偿的原因无外乎于就是对某些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是在刑事案件当中的某些特殊情形而提起的国家赔偿。尽管原因就包括这两种,但这一过程当中,有可能会因为某一种决定就侵犯到了公民的多种合法权益。所以您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关于国家赔偿金额最多是否有限制? 一、关于...


·离婚财产分割与逾期不支付的违约金怎么算?
      离婚容易引起纠纷的无非就是两个大问题,一个是子女的抚养,一个就是离婚财产的分割,夫妻双方离婚可以先协商,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就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和子女的具体情况等等来进行离婚财产分割,但是如果已经判决的离婚财产分割逾期不支付就需要付违约金,那么离婚财产分割...


·婚姻法有事实婚姻的规定吗?
      婚姻法有事实婚姻的规定吗?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子女婚前财产属于父母吗?
      子女婚前财产属于父母吗?1、子女婚前财产属于子女个人,子女可以选择将自己的婚前财产给父母,此种行为属于赠与行为。涉及到赠与行为只要没有进行相关的公证,那么赠与人即可要求将赠与的财产进行要回,然后再重新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一般来说需要子女和父母进行相关的协商才行。2、把房屋赠与给...


·抚养权公证需要什么证件
      通常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都是归孩子的父母的,但如果孩子的父母离婚了,这时就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以及抚养权归谁的问题,最后,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就会去做公证。那么,抚养权公证需要什么证件呢?下面,您就和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抚养权公证需要什么证件 1、协议人双方的身份证件...


·新婚姻法婚后加名后属于共同财产吗?
      新婚姻法婚后加名后属于共同财产吗? 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自愿赠与行为,房产为双方共同拥有。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


·父母离婚 小孩成年了可以分得离婚财产吗
      一、父母离婚,小孩成年了可以分得离婚财产吗? 不可以。父母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有,与他人没有关系。父母离婚的财产分割,由父母之间协商处理或通过诉讼解决,子女成年与否都无权参与分割。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1062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