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国家赔偿主体是国家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最近一段时间,经常可以在电视新闻中可以看到许多冤假错案的出现,被冤枉的当事人都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国家赔偿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侵害了公民的权利所需要进行的赔偿。那么,国家赔偿主体是国家吗?接下来就由我们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国家赔偿主体是国家吗这个问题。
  
  一、国家赔偿主体是国家吗?
  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责任主体即赔偿责任的最终归属者。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国家是赔偿责任主体,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表现即赔偿费用由国库支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为的职权行为之所以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在于他们的职权来自于国家,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其行使职权的后果,无论是积极结果,还是消极后果,都应当归属于国家。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表现是赔偿费用由国库支出。国家赔偿费用是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即赔偿费用应根据侵权责任的归属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政府的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即具体履行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我国实行的是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行为机关一致的原则,即哪个国家机关实施的侵权行为,由哪个国家机关具体履行赔偿义务。国家与其所设机关之间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政治实体,它是通过所设立的具体的国家机关表现出来。虽然所有国家机关职权行为的后果最终归属于国家,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但抽象的国家不可能在具体的赔偿活动中出现,只能由具体体现国家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如到法庭应诉,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等。因而,实施侵权行为的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三、追偿权对象
  追偿即国家机关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后所保有的要求公务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力,因此,公务员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处于追偿对象的地位。追偿是国家赔偿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考试中的案例分析往往涉及此问题,因此需要注意。(一)追偿的性质追偿的实质是国家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追偿权产生的基础是国家与公务员之间的职务委托关系。基于此,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为的后果由国家承担责任,也基于此,国家在对外承担完赔偿责任后,仍然保有追偿的权力。因此,首先必须区分赔偿与追偿:追偿发生于赔偿之后,先赔偿,后追偿,没有赔偿也就谈不上追偿。就此而言,追偿具有惩戒的性质,通过国家对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追偿来对其保持必要的压力,以此维持国家职务关系的稳定与正常。(二)追偿的条件追偿的性质决定了国家追偿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了损失。追偿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只有在国家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前提下才产生追偿问题。这是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2、公务员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追偿以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为有过错为条件,且过错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即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意指的是致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将造成损害,仍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重大过失是相对于一般过失而言的,指不但没有注意到其身份或职务上的特别要求而且未能预见和避免普通公民均能预见或避免的事情,即未达到法律对一个公民的起码要求,就构成了重大过失。(三)追偿金额和标准.1、追偿金额以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为限,赔偿义务机关所支付的办案经费、诉讼费用等应从国家机关的行政经费中支付,不能列入追偿范围。2、追偿金额的大小要与过错程度相适应,同时考虑被追偿人的薪金收入。追偿具有惩戒的性质,惩戒是针对过错的,因而,追偿要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过错大则多追偿,过错小则少追偿。同时,追偿金的执行只能涉及工作人员个人的薪金和津贴,不能涉及其他个人财产及其家庭财产和收入。首先需要了解的是,我国赔偿主体有赔偿责任主体以及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是由谁进行实际的赔偿,哪个机关侵害了公民的权利就由哪个机关进行赔偿。如果您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懂的,我们建议可以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一、没有结婚证分手彩礼怎么办?
      一、没有结婚证分手彩礼怎么办?可以要求退回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结婚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


·离婚后的结婚证可以扔了吗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应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因此,结婚以后,以前的结婚证和离婚证就都收回销毁了,也不存在扔不扔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登记办法》第四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


·如果结婚证丢失一本,还能办离婚吗
      可以的。民政部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一十二条《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一十...


·一、结婚2年没登记离婚彩礼怎样退?
      一、结婚2年没登记离婚彩礼怎样退? 如何退彩礼就要双方协商完成。没有办理结婚证,就不是合法的夫妻,在法律上就是没有结婚,也就没有离婚可言。法律有规定彩礼是要以结婚为前提的,在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证,而最后两个要分开,彩礼是要退还的,但退还的数额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并不是一概全部退...


·国家赔偿的申请期限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如果说给他人的身体或者是精神上受到伤害。那么是肯定需要赔偿的。当然,无论是国家还是公民个人,都需要进行赔偿。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所造成的,那么需要国家赔偿。因此很多人都想要知道国家赔偿的申请期限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下面为您介绍。一、申请国家赔偿期限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


·一、老婆离家出走怎么离婚财产分割?
      一、老婆离家出走怎么离婚财产分割?可在报警失踪人口二年后,凭报警回执或失踪人口证明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未经司法机构确认死亡,不能分割财产。如果已确认其死亡,家庭财产的1/2归死者妻子,因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余下的1/2属遗产,再由死者的妻子、子女、父母平均分配。如果死者无...


·婚后各自的财产各自保管离婚时不清楚对方的财产状况应该怎么办
      婚后各自的财产各自保管离婚时不清楚对方的财产状况应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


·民法典对孩子抚养权的规定?
      民法典对孩子抚养权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法院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一方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自然是想最终得到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实践中,并不是法院受理了离婚案件,就一定能够做出准予夫妻离婚的判决。法院是否准予离婚有一定的标准,那到底这个标准是什么呢?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法院是...


·离婚后孩子可以改姓吗
      一、离婚后孩子可以改姓吗离婚后孩子可以改姓吗?离婚后孩子改姓是可以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


·离婚协议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协议不给抚养费怎么办《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方不支付抚养费,你可以起诉至法院(孩子为原告) ,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