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不安抗辩权合同法中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不安抗辩权合同法中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平等双方的当事人可以就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签订合同进行约定,并且这种做法是受我国合同法的保护的。当然,债权债务关系就可以通过合同来约定。在我国,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相关法律。我们将针对不安抗辩权合同法中有哪些规定的问题为您做出介绍。
  
  一、不安抗辩权合同法中有哪些规定
  
  我国的《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法的优点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有关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相比,我国的《合同法》有以下几个优点:
  
  (一)对行使条件作了更充分详细的规定。
  
  按照传统理论,不安抗辩权的应用应具备如下条件:
  
  (1)须因双务合同互负给付义务;
  
  (2)须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一方应先履行义务;
  
  (3)须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
  
  (4)须对方财产显著减少,可能难以履行。
  
  然而财产的减少并不是相对人不能履行或不愿履行的唯一原因和表现,商业信誉的丧失,技术机密的泄露以及其它诸多原因都可能造成相对人履约能力的丧失。因此传统大陆法中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仅限于“财产显著减少,有难以履行的可能”的规定就显得过于僵化,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合同法》突破了这个限制,把商业信誉的丧失作为判断相对人失去履约能力的标准之一,体现了诚实信用的立法原则。同时,《合同法》还通过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概括性的规定,把一切有害于合同履行的行为都包括到相对人丧失履约能力的判定标准当中,大大拓宽了不安抗辩权的使用范围,给合同的先履行方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护。
  
  (二)既反映了先履行方的履行权益,又充分照顾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期限利益。
  
  从《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合同先履行方并没有获得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对方提前履约的权利,在中止履约并尽了通知义务后,先履行方只能处于等待的状态之中,而无权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提前履约。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后履行方的期限利益。因为后履行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其履约能力降低、难以履行的状态可能只是暂时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还可能恢复履行能力。如果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就要求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提前履行,会对后履行方造成额外的负担,进一步降低其履约能力,这是明显不公平的。法律不能为了避免一种不公平的后果而造成另一种不公平,因此不给予先履行方要求后履行方提供担保和提前履约的权利体现了对后履行方的保护。同时,《合同法》对后履行方提供担保的行为并未作任何的限制,后履行方为了避免对方中止履行后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可以自愿提供担保。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的先进性。
  
  (三)进一步完善了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的救济方式。
  
  不安抗辩权规定先履行方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时可以中止对合同的履行,一旦对方提供了充分的担保,则应继续履行义务。但如果后履行方不提供担保,那么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是否可以接着解除合同呢?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此的规定十分模糊。这种救济方式的不明确导致了先履约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我国的《合同法》明确规定:后履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进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先履行方提供了明确的救济。
  
  三、《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
  
  (一)由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引入的有关规定与不安抗辩权制度间存在矛盾。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条规定是由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引入的,它给与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并没有限制这种权利适用于何种场合,因此可以认为这条规定对同时履行和先后履行两种场合都是适用的。
  
  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时,另一方当事人适用第九十四条规定,直接享有解除权,这与英美法系对明示预期违约的处理是相同的。但当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既可以解释为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这是英美法系对默示预期违约的处理方法。
  
  又可解释为第六十八条第四款“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时另一方当事人只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等待相对人提供履约保证,但无权直接解除合同,这是大陆法系对默示预期违约的处理方法。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出现在了同一部法律里,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如果赋予先履行人选择适用第九十四条的权利,则极有可能造成先履行一方滥用合同解除权的局面,使得第六十八条所设置的一系列旨在保护后履行方合法权益的措施形同虚设,从而损害了后履行方的期限利益。这个问题是我国新《合同法》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关制度的融合还不够彻底造成的,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解决。
  
  (二)举证责任过重。
  
  与英美法系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允许有较低限度的主观判断不同,我国合同法对举证责任的要求相当严格。《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这是各国法律所认同的,但即使在市场规则比较完善的国家,要取得“确切证据”也决非易事,更何况目前我国的法制环境还不完善,要掌握“确切证据”相当地困难,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因此不允许当事人有较低限度的主观判断,虽然可以避免当事人不当行使或滥用不安抗辩权,但却大大增加了当事人使用不安抗辩权的成本,有违设立不安抗辩权的初衷。因此可以在要求先履行方负举证责任的同时,要求后履行方负一定的反证责任,以减少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成本。
  
  (三)“适当担保”含义不清。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后履行一方提供了“适当担保”后,先履行一方应恢复合同的履行。但对于“适当担保”的“适当”程度,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给先履行一方留下了可乘之机。先履行一方可以以担保不适当为名拒绝履行其本不愿履行的合同,从而造成后履行一方的损失。因此应当对“适当担保”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使法律更清晰。
  
  综上所述,我们为您介绍了不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的优点以及存在的缺点。我们知道,不安抗辩权是指互负债务并且先履行的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为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中止履行。我国不安抗面前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需要我国通过一些司法解释加以解决。
  
  
  
  


·生效合同必然是成立合同吗?
      生效合同必然是成立合同吗? 一、生效合同必然是成立合同吗? 生效合同必然是成立合同,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必然的要件。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构成条件不...


·合同中的违约金该怎么计算
      合同中的违约金该怎么计算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都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者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这对保正合同的完全履行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出现违约行为的时候,这个违约金该怎么计算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违约金该怎么计算如果合同双方...


·不同信贷合同生效日期是怎么样的
      不同信贷合同生效日期是怎么样的 一、保证合同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 二、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


·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怎样的?
      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怎样的?合同一共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本约合同,另外一种就是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算是一种独立的合同,作为合同就会有违约条款的有关规定,那么预约合同的违约条款是否会和其他合同的违约条款有一定的区别呢,会有什么样子的特殊要求呢。 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如下所述。...


·单方取消合同怎么处理?
      单方取消合同怎么处理?若提出解除合同一方符合法定情形,或者相对方同意解除合同,或者法院判决合同解除,那么自通知达到对方或者异议期结束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


·试用期与合同期不同
      试用期与合同期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点出了只有在劳动合同存在的情况下才能约定试用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更是明确了:“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


·履行不能变更合同的相关介绍
      履行不能变更合同的相关介绍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因为突然的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很多当事人都不知该怎么办,其实遇到这种情况时,当事人是可以要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下文就是我们对于履行不能变更合同的一些相关介绍。 一、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


·离婚时补充赠与合同无效的吗?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是什么?
      离婚时补充赠与合同无效的吗?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时补充赠与合同无效 这份赠与协议是不是有效,看父母出资购买的财产是不是登记在这一方子女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合同生效特殊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生效特殊条件是怎么规定的?1、法律规定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合同。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如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受赠人需拿到驾驶证,赠与人才将车辆赠与受赠人,只有在受赠人拿到驾驶证时,该赠与合同才生效。若受赠人未拿到驾...


·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形成权吗
      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形成权吗?双方签署合同后,各自就由了义务和责任。同时也享有各种权利。对于债务人而言,当对方以不合理的方式行使债权的时候,其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就是抗辩权的具体体现。而还有一种权利是形成权,也存在于合同一方中。那么抗辩权是形成权吗?下面我们看看我们是...


·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有哪些区别
      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有哪些区别1、履行范围不同。承揽合同一般应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履行,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接受的工作转稼给第三人,即使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工作转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也不和定作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和承揽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而委托合同则不同,委托合同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